贵港市智慧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和统一运营管理能力、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实现全市信息资源集约化建设,统筹城市发展的各种资源、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融共享 使城市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协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第三方投资资金、自治区专项拨付资金建设的智慧类项目管理,智慧类项目是指以通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存储技术等。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基础办公信息化建设.综合布线 网络布设、网络优化,办公电脑采购.办公耗材采购等。除外 智慧类项目分为两类,1 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信息化项目 2、未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新建.改建及扩建信息化项目,第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下设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智慧类项目统筹规划及管理,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 加快落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本办法包括以下三部分,归口管理 建设标准和数据共享交换管理 第二章归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涉及各部门及职责说明、一,智慧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智慧类项目的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管理 负责落实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及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对贵港市PPP项目进行运维。绩效,评估、二,项目办负责按照智慧办提出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贵港市经济信息中心是智慧城市PPP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定期监测项目运维绩效情况,编制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市财政局负责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将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慧类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计划安排.六.业务单位是指对智慧类项目有具体需求的各局委办单位,主要负责项目需求的发起、参与项目验收及运维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政府付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协同智慧办统一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运维绩效考核.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非政府付费项目,社会化运营项目,由市经济信息中心协同智慧办 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项目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一,项目管理、由智慧办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各部门年度建设任务、各部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 将创建智慧城市建设任务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项目建设管理程序、1,由项目公司向智慧办发起项目 开工申请函,智慧办在收到,开工申请函 两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下达、项目开工通知,2.由智慧办向项目有关单位发出。项目建设协助通知、3,项目公司凭、项目开工通知,及。项目建设协助通知。开展工作,有关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协助通知,配合相关工作,4,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办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二 验收,贵港市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政府付费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须报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方能实施,按发展改革委批复后的设计方案概算作为投资确认依据,阶段验收程序、1、项目分阶段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向智慧办提出 项目阶段验收申请函.2、智慧办在收到,项目阶段验收申请函.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业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3.智慧办在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出具。项目阶段验收报告,阶段内建设内容自动进入运维期。三 运维绩效考核。1、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定期向智慧办出具 运维服务情况报告.2 智慧办组织项目实施机构依照、绩效考核标准,定期对,运维服务情况报告、进行考核评分。3.在运维绩效考核评分后 智慧办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在规定工作日、向项目公司出具,绩效运维服务评价报告.并交财政部门备案.4,如,绩效运维服务评价报告,中提出需整改意见.项目公司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出具整改 提升,优化的解决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如整改后仍不达标。市财政按合同约定,在下一付费周期对政府付费部分按比例扣减。四。智慧类项目资金保障,市财政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按照智慧类项目批复结果,将涉及的支付义务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足额安排年度财政资金用于智慧类项目的费用支付.五.项目移交,在与项目公司合作期满后 由智慧办组织有关机构开展项目移交工作,项目移交内容仅限政府付费部分 项目移交程序、1。由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智慧办提交.项目移交清单 智慧办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对。项目移交清单 进行核准。2.智慧办根据核准后的 项目移交清单,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业务单位及项目公司开展移交工作,3。项目移交工作完成后。智慧办向项目公司出具.项目移交确认书。第六条,未纳入智慧城市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的新建,改建及扩建信息化项目.智慧办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智慧类项目建设规划,各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智慧类项目建设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安排财政预算。智慧办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原则上市财政不再批复各业务单位单独申请智慧类项目建设预算、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七条,全市智慧类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经市信息中心协智慧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数据及云计算中心标准、按照贵港市.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 及 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资源接入标准,执行。对在建或已建设智慧类项目必须符合上述两项标准要求,确保能够顺利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和云计算中心。现有应用接口与云计算中心标准接口不兼容的、各单位须进行二次开发后统一接入云计算中心并开放数据 确保数据信息互联共享。第四章。数据共享交换,第九条各部门必须无偿向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开放本部门的信息数据.由大数据中心按权限分级共享给各有关部门.国家涉密内网信息除外.第十条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问题 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智慧城市项目公司须对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保密,安全负责。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因技术或管理不当。造成数据泄密等安全问题,依法追究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各部门严格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数据标准 及。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资源接入标准。公共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公共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 完成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和交换 第十二条,各部门必须保持接入端口实时链接、确保对所提供的公共信息数据资源动态实时更新,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