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检举和控告违反 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 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经费。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第十条,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 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 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 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权属、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 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七条、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辖区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城市绿化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绿化物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占用城市绿地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 均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工程抢修等确需立即砍伐 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二十二条,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二,在城市绿地内推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 刻 划 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 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第四章、罚 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城市绿化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侵害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砍伐 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 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第三十一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 镇.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 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辖区内的绿地。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 种子的苗圃,花园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颁布的。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