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钦州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各县区 镇行政所在地和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公安、国土,环保、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本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城市绿线。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市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 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十一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 如因绿化建设需要、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和设施。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 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并落实补偿措施和恢复绿化时限。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就调整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予以严格控制,第十六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八条 辖区内县区的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