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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建设工程,非建筑类 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非建筑类,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非建筑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建筑类,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 非建筑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顶管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非建筑类,是指城市市政道路.含绿化,路灯,桥梁。管线等新建或者改建工程、其中管线工程包含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信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 输油管道、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第三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非建筑类,应按本办法进行规划批后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非建筑类,规划批后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 非建筑类、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非建筑类.规定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管理行为,包括放线 验线 规划核实三个阶段.第五条.建设工程 非建筑类,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放 线。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建筑类,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放线,做好放线标记 并办理,钦州市建设工程放线单.第七条 建设单位凭,钦州市建设工程放线单。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办 钦州市临时挖掘许可证,第三章,验.线,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建筑类,要求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并办理、钦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单,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验线核查内容.一。工程红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建筑类.的要求 二.道桥,管线,如中心线。管线路由等。实地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三,横断面尺寸,地下管线位置是否正确.各类管线之间的间距 与周边建,构 筑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 四、管线走向,管径、纵坡、埋深.管底标高等是否与规划审批的施工图纸一致.规划验线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钦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单。规划验线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重新验线,第四章 规划核实.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工程竣工并完成竣工测量后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核实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核实道路平面,横断面 纵断面及交叉口控制点坐标标高。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纵坡,管径,管底标高、附属物,检查井、雨水口等、架空线路的线路走向。高度、净空、属于现有道路,即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开挖的建设项目,还需核实管道覆土回填质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工程内容。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 属于现有道路 即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开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2006。和,钦州市临时挖掘许可证.的要求修复路面并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四,完成竣工测绘和竣工图编制,第十二条。申请规划核实需附送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建筑类,及相关附图,附件,二 钦州市建设工程放线单 三、钦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单。四。竣工图.五、竣工测量成果 成果报告、管线地形分幅图。符合规定的mdb格式数据库和成果电子文档等.六,属于现有道路,即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开挖的建设项目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钦州市临时挖掘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七,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规划核实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测绘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第十四条。经规划核实合格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非建筑类。规划核实合格单,规划核实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并重新予以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非建筑类.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非建筑类,规划核实合格单,作为建设单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保修期满验收的前提条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到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前按程序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工程.非建筑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行查处,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 非建筑类。规划核实合格单.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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