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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钦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以下简称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级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 服务所涉及的政策 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五条,空间框架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空间框架的建设和管理 国土.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环保.住建.林业、市政,海洋。人防.保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协管国土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第七条.联席会议负责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和应用顺利实施、二。指导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拟定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三,审查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四,指导数字空间框架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 组织实施及协调各部门编制相关标准,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为避免重复投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 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并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查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 并组织实施,五.负责钦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下称公共平台 的建设与管理、六。负责空间框架在市级的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空间框架在相应行政区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测绘院对公共平台的运行进行维护、市测绘院作为运维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专题地理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第十一条 民政。环保,住建,交通,市政.地震,海洋等部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并设定共享权限、第十二条、数据安全与保密,市公安局负责对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网络安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市保密局负责对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标准体系建设,一。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空间框架平面坐标系统暂时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电子地图数据采用经纬度坐标,待条件允许后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标准分幅图采用高斯、克吕格按3度进行投影分带.暂采用108度为中央子午线,三.本行政区内新测或更新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四.市测绘院负责提供数据转换的技术支持.第十四条.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一 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二、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相应部门分别建库 也可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第十五条.公共平台建设,一,公共平台依托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 二。公共平台按照 数字中国、数字广西,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同时满足。智慧钦州。的建设要求.三 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四,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具备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 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第十六条,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第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资源局应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每2年更新1次覆盖中心城区的1.500地形图,每年更新1次覆盖中心城区的兴趣点数据、每年更新1次覆盖全市的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和正射影像图.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 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第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脱密处理后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后应及时分发给各使用单位、其中、兴趣点实行每年更新1次,1、500电子地图每2年更新1次,其它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周期相同、第十九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脱密与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脱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数据的脱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 第二十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 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 天地图 钦州、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覆盖范围,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企业单位可通过公共平台 用政务网或互联网在权限范围内共享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五条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 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 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 仅限于在涉密网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严格物理隔离,第二十七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部署在政务版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运行于政务内网,进行完全共享或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六章,平台应用与维护.第二十八条,公共平台通过 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 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提供统一的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第二十九条。运维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要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地理信息子系统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应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第三十一条、需要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经市联席会议组织审查同意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或公益性机构由运维部门提供无偿接入服务,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并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运维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四条,违反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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