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 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市市政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树名木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设立保护标志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由该单位管护,在居民区内的.由居民个人管护,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精心养护管理 确保所管的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七条.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禁止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缠绕绳索.二、禁止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三,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5米范围内 禁止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四 非经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摘古树名木果实和种子 第八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报告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 应当报经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禁止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经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 应经自治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 由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 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3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对于抢救、复壮的费用.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以及存在其它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由市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