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投标人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拟订区级招投标综合性政策,监督招标公告发布。监督招标文件的审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综合评标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组织评标专家培训学习,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提供招投标服务,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交委负责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本级和上级投资地质灾害治理类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农委负责对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水务局负责对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对市政园林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教委负责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双桂新城管委会负责对本单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范围内区城乡建委的行政审批委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财政预算评审,区审计局负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区公安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查处、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提供条件,第三章.招标核准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启动招标程序 一,勘察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已审批项目建议书 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许可备案或项目核准批复 二。设计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已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许可备案或项目核准批复.招标方案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三、监理招标。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方案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投资计划已下达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四 施工招标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方案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投资计划已下达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备案,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方案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投资计划已下达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其招标范围。规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业主单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经过审查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 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认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初核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其承包商确定方式,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第四章 招标 投标,开标、中标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标准化,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市级部门有标准文本的应采用其标准文本.第十二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幅度,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及财务状况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由招标人牵头,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一同参与。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 合同条款等内容,在确认招标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方可同意备案 第十四条.本区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监督招标公告发布 送审招标公告时应附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工程建设动态信息须在有关网站公示.第十五条,建立和推行标段划分会签制度。必须招标项目、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为准,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每个标段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并实行标段划分会签制度,即由项目业主先提出标段划分初步方案,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会签同意后实施。第十六条.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 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反馈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是本行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受理的主体、依法对本行业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诉进行受理和查处、处理办法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 评标专家库抽取申请表.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后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当日、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评标代表的设置,由招标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设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开标当日将招标人委托书原件,招标人评标代表具备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件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招标人评标代表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验身份后方可进入评标室,第二十四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应由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评标专家专业构成及人数。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专业.理由。来源和保密承诺等内容.区发展改革委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于开标当天现场通知评标专家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如需回避或在规定时间没有到位的。应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应急库中补充抽取.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应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工作结束后 现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考核打分,并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送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日常考核录入 第二十七条,在本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区发展改革委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 应及时取得现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在我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加强企业信用体系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制度,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加招标投标和评标的因素,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择优选择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一条,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业主单位是标后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派出专人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是标后建设管理的监管主体 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 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 高估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刁难中标单位、违反程序和进度拨付工程款以及中标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备案管理制度、一般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应当一致,如不一致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区监察局等,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违法处罚情况应录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并在 梁平区政府门户网.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区监察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党员干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反,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行为 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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