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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 回填 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余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负责规划建设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中转站、四、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五.指导 协调,监督 检查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 环保.住建 交通 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清理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行政区域划分范围和营运实绩 将上一年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安排给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等,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须在排放前15日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承运.第十条,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二 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材料,三 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和签订的运输合同、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牌 消纳地点的相关材料,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三 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载质量 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消纳的地点,六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项目开工15日前将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场地不能完全消纳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三条,居民因装饰.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及以下。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得。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 的运输企业进行有偿清运,不得擅自倾倒、第十四条.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急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 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排放的建设工地须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工地内的施工道路混凝土硬化 二,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和排水设施,三,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 安排专人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场地的道路整洁,畅通 四,如实登记建筑垃圾运出情况.并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企业.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有运输车辆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四 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监控系统 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五。有健全的安全 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运输单位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具备以上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 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并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实际数量配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 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和有效期限。一车一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运输企业及登记的车辆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颁发 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的同时 根据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实际数量配发相应的 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 和,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副证、亮证运输,以便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审核登记的车辆运输。二、车辆驶离施工场地前必须冲洗车体。净车出行,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 地点运输 倾倒建筑垃圾.四,随车携带,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和、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副证、五、遵守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和未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清理.运输,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须严格按照.钦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二条。市公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和.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予核准颁发禁行区域通行文件。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农用地.林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不影响规划利用、不影响防洪排涝和不会引发地质灾害的低洼地 自然冲沟。山坑,山沟等可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第二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专用,临时,消纳场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一 对消纳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二,具备相应的摊铺 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三 配备排水.消防等设施、四。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五.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备分类处置设施,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安装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向社会公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可能影响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泄洪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前、应当征求规划、国土,环保 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一,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二,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三,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四.严格按照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五,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六。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排放、运输,消纳.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监督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擅自倾倒 排放 运输 消纳等处置行为,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排放。运输、消纳,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 住建,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制度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延续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有效期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或扣除文明施工费。第三十五条,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建筑垃圾实施管理,钦南区.钦北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建筑垃圾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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