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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环保。林业,水利.城管,公路。交通、铁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规划环评报告书。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 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城市现有绿地和新建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的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1993年.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 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须经市城乡规划、市园林绿化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 临时占用绿地单位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 2001。308号文.的标准交纳补偿费.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有关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违反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线划定 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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