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 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 桥梁。涵洞 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市各辖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 工商.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 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爱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图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 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保修制度、城市道路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十一条.由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并经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的施工。监理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竣工移交管理相关规定、报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需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未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及时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依附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各类管线井 井盖及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要求.因管线井盖缺损可能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的.管线的产权。使用或管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规范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破损需要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抢修施工,并需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后的修复工程 车辆出入道口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城市管理部门验收、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挖掘道路.修建车辆出入道口.二.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三、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四,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五、设置阅报栏.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六.修建各种建。构,筑物,搭建遮阳,雨.设施,七、行驶超过道路负荷的车辆,八.行驶履带车.铁轮车、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冲洗车辆,二、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沙石等有损城市道路的各种作业。三.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占用申请书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审查完毕。并答复申请人,准予占用的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准予占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二十三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发证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 期限占用,二。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三.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四,不得占用,损害绿地 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五.临时搭建棚房 堆放物料 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悬挂许可证,六、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报请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注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 施工前.申请人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审理完毕、并答复申请人.准予挖掘的。申请人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挖掘城市道路可能危及树木生长安全的。应当避让.确实不能避让的。申请人应事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 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城市道路挖掘后.城市道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按原城市道路结构恢复路面。并确保道路结构恢复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持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二十八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指定的位置,长度,宽度,用途和期限挖掘 二,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通告后方可施工。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 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不能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分段挖掘。四、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五、交通繁忙路段的施工应当在22时后至次日5时前进行,六 用于回填的砂石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七,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八,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第二十九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过城市道路负荷的机动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事先征得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两侧的水塘蓄水位应当低于路面中心线以下五十厘米,水塘水不得外溢、渗漏淹浸城市道路,蓄水量超高的,水塘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排水。第三十一条。在城市桥梁,涵洞、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牵拉。吊装,打桩,挖掘,顶进,爆破等危及桥梁,涵洞。安全的作业、二,擅自张贴,悬挂标语,三、采砂挖土。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四、占用桥,涵洞.面。在桥 涵洞,面上停放车辆、试车和设摊点.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六、占用桥梁,涵洞.或者修建影响桥梁,涵洞.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梁 涵洞,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牵拉 吊装、打桩.挖掘,顶进。爆破作业的,应当持相关部门签发的意见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方案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按有关规定存入财政专户 专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并拒绝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督 检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涵洞、安全保护区包括、一 桥梁。涵洞,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域 引桥.涵洞 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域,二。立交桥和人行天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地域、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各辖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 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实施、许可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及要求实施,第三十八条,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