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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 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路灯.景观照明设施 绿化工程竣工后移交专业管护单位管护的工作程序 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和管护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等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竣工移交 接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 照明、绿化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工程和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 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受管理工作,对移交管护的工程进行备案,审核,拨付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管护费用、第七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城市道路 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 接收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 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市级及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专业管护单位统称为管护单位。第九条 城市道路 桥梁,照明,绿化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移交、一.单项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 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二,绿化工程养护期已满,第十条.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 绿化工程 应当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T50328。2001 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不具备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管护单位不予接收.其管理和维护仍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移交但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本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管护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工程移交管护预申请、二.工程达到本规定第九条的移交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移交管护申请,接到申请15天内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对工程实地勘察和工程资料核查 并将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三 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并得到管护单位确认后 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管护单位。照明工程应办理相关材料 设备移交手续,四,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管护单位签署.工程移交管护确认书,工程自签署确认书之日起。管护单位正式接收管护.接收管护工程的内容,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图资料为依据。对移交管护工程的内容或工程量持有异议的.以现场勘察为准.第十三条、管护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工程移交管护预申请编制的工程管护经费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或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工程管护经费预算未批准前.财政部门应按新增的工程管护经费预算预拨一定比例管护经费,第十四条,已接收管护的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由管护单位通知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单位对已移交管护工程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存在异议的,可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部门鉴定 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移交管护工程的建设单位返还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前应得到该工程管护单位的同意,第十五条、旧路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 在施工期,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 内工程用地范围的现有绿化保活等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管护,工程完工之后按本规定移交程序办理移交管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移交管护后。接收管护的管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做好工程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完好。整洁、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各种附属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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