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各类专项建设资金,转让 出售 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项目,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 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 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金融办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比例大或者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可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经招标。政府采购聘请有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要及时制定或修改有关聘请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的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聘请人员或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必须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对此作出具体约定 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注明项目的结算造价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准,个别因特殊原因和工作需要需财政评审中心予以审核的、由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低于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财政局组织采购中标的、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造价服务机构中选择其中一家对项目的结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后、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的批示、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按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审计。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重点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确需增加投资和变更工程量 超投资计划和合同价10,以上或单价金额5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将报批情况送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分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情况。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单位选定情况。关注招投标的合规。合法及有效性,三,检查与各基建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合规.公允及一致性。四.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五、项目概算 预算执行情况。六,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七.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情况.八。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落实。管理及使用情况.九,各个部门的管理措施到位情况.十 材料,设备等进场管理。审核.隐蔽工程.分部工程组织验收情况。十一 土地利用、征地拆迁及环境保护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验收的竣工报告.图纸文件是否齐全,二.工程计量.综合单价.工程造价编制的真实,准确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机关实施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除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及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外、还应关注以下七个方面、一 资产交接。竣工财务决算及结余资产是否妥善处理.二、项目验收。运行情况、三。预 概.算审批。执行 调整情况,四。工程款的支付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五 债权、债务情况,六.建设成本和效益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在实施项目审计时.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重点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重点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 可以公布审计结果。第十六条.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市政府交办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结算必须贯彻.先审计、后结算 的原则,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一律不允许与施工单位 或承包方、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第十七条,政府投入资金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优先安排审计,对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市政府交办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工程审计相关的资料、对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资产移交.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应当以审计机关作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为依据,第十八条.审计 财政部门应当互相采用对方的评审结论和审计结论.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 对审计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 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施工和其他与投资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擅自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多付工程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审计机关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 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已经拨款的,责成建设单位收回,已拨款不能收回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并建议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与项目有关的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的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告政府及抄送审计机关,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得隐瞒审计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不得利用职务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七条.合浦县 海城区,银海区及铁山港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应本地区发展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办法。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1日颁布的,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北政办、2009 12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