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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开发建设项目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 铁路 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 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 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材,火力发电.考古 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第三条。凡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需要挖土,填土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并报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按规定开展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申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四条.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坚持,预防优先 先拦后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条,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或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第二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类、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1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 符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分级审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中央立项 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跨省,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二是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是跨设区市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自治区审批 核准和备案,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市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是跨县,市、区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一是县级审批 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非跨县,市,区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条 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向水利部门申报的材料、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1份.二 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一式5套、电子文档1份,三。技术审查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核评估意见,原件 一式1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五,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基本信息表,1份.第三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 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3,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 植被恢复率 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 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 维护措施落实,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需报送的材料.申报材料.一式3份,不含验收组成员所需材料,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书,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施工监理报告 水土流失监测报告,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自治区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必需这份报告.设区市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可不需要这份报告。五,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的,可不需要此报告,六,验收鉴定书 纸质和电子版.七、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负责项目其他各个审批环节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土保持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同力和执行力、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改、工信等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对审批制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要求项目业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核准制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应要求项目业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应要求项目业主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后 才给予办理施工.或开工 许可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把关.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必须附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否则。环保部门依法不予以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同时、在每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年检意见后.方可审定年检 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完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国土部门依法不予以审批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要督促建设单位补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对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 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对备案制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开发建设项目对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 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监督力度,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畅通信息。加强监督。必要时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促进水土保持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推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 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 尾矿,废渣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梧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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