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等两线规划管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绿地、城市水体的保护和管理 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两线包括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 城市绿线,包括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是指城市各类绿化范围的控制线,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 包含河渠.湖泊、湿地 城市调蓄水体等.的边界控制线、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市国土。水利.市政、环保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第四条 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正式方案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应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专题报告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制订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城市绿线规划管制,第六条,划定城市绿线。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持一致。二,注重主要水体,江滩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满足堤防、绿化隔离等防护绿地要求 三。居住区、小区及组团公共绿地的规划。应结合城市居住区布局均衡分布.四,绿化用地控制线控制范围清晰、第七条,城市绿线内经批准可按城市规划建设道路 公用地上地下管.杆 线,建筑小品,绿地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以及恢复建设的历史文化景点等.第八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进行挖取沙土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九条.城区单位附属绿地的控制。建设与管理,按照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和、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的相邻地块进行其他建 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并按.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让边界距离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由占用绿地单位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第十二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根据城市规划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等界限划定。二 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 景观,调蓄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 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十三条,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 建 构 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加强控制,第十四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城市蓝线内经批准可建设道路,公用地上地下管 杆、线,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第十五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三。填埋 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四、挖取沙石 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 构 筑物。应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拆除 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 不增加面积的加固维护、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十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和城市蓝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城市绿线控制图 2,城市蓝线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