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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为健全农村村民建房机制 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 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等.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并对所提供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发本行政辖区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行政辖区内各类用地违法行为.并会同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二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材料,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办理用地批准书 对新占地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区内限额以上的所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和违反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明确审批原则,严格审批程序、一。分类管理,1,原址拆建、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在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时应由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并在规划手续下达后送国土部门备案、2,新建或改、扩,建.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用地审批手续 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需会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且待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一并发放.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二、审批原则,1,坚持,一户一宅、建新必须拆旧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新房后仍有旧宅基地的要依法拆除并复垦,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3 符合我县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 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分片区采用图集.4,用途管制原则.村民建房必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5。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三、适用对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村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1,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3.因发生或避让自然灾害,实施城乡规划及进行城乡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搬迁的,4,因公共利益需要 村民原宅基地被占用后无宅基地的 5、退伍义务兵、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服有期徒刑人员回原籍农村落户。从事生产生活半年以上且家庭无宅基地的。6 户籍制度改革未退出宅基地、并在原宅基地实际居住的农转非人员需改 扩,建的,7,原宅基地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出现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认定、在本村民小组确无条件建设的可跨组异地迁建 8、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农村房屋未被征用、且鉴定为D级危房,需原址拆除重建的。9、属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村民、经接收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在本乡镇跨村民小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四,审批程序.1,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范围的办理程序 1.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查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涉及公路。河道.林业。自然保护区 自然遗产地等相关部门的 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放验线,由县城乡建委负责审批范围的办理程序 1.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提出申请.2,县城乡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函,审查不同意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函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部分,报县城乡建委审查 审查同意的。县城乡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审查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申请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 是指4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放验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核发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提交要件详见附件1,2、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由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实地踏勘.对农村村民的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土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填写.武隆县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表 再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国土房管局在当年11月30日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统一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提交要件详见附件2.三,严格规划管理。严控宅基地标准.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总高度不超过12米 含风貌.宅基地标准为每人不得超过30平方米 3人及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二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 应通过现场定位,确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 由县城乡建委审定拟建住宅的空间位置,包括核定是否位于规划城镇道路用地范围,三,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 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四.农村村民住宅原址改建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前。新建.扩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均不得擅自动工建设.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档案由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政机关管理,四,加强惩处。严格责任追究,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乡村用地管理工作的指导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拆除、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擅自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并限期拆除,对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 要按规定予以处理。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武隆府办发.2011,97号文件作废,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武隆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附件1。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一,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 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四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并提供国土主管部门一户一宅的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 复印件1份,核原件,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限额以上项目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 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四、县国土房管局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限额以上项目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 原件2份,六 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 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七 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附件2。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所需材料。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核原件、三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表 原件2份,镇,街。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 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收原件.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报县国土部门核实的相关地质灾害威胁证明材料、原件1份,七,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供耕地占补平衡的缴费依据 复印件1份,核原件、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原宅基地拆除复垦协议,并出具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1份.九,在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保护区,森林公园 绿地,公路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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