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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 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 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以人为本 循环发展的原则 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民用建筑节能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及绿色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引导.扶持节能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制冷。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应优先考虑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奖励政策、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个人节约能源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 小区、绿色建筑.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绿色建筑的建筑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标识,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县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 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节能技术研究 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给予科技经费支持,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广西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 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 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专项内容,设计单位应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墙体 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应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理人员应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应对其监理的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责令整改、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验收情况.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安装 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 保温层和室内制冷.采暖管网系统 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 分步骤地分类实施 第三十条,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一。使用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二,集中供应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 学校,宿舍建筑.第三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改造前应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与采暖制冷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本级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有关部门 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 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第三十四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 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部分解决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中的制冷,采暖空调.热水供应 电力照明等能源需求问题,第三十七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情况.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规划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 根据我市资源情况和建设现状.优先发展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浅层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地下,表,水,污水、工业废水等、技术进行集中供热制冷。以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光热系统等应用技术,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就项目从建筑功能.建设规模,场地资源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研究论证.符合条件的选择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 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第四十条,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第四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获得补助,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另行规定、绿色建筑.第四十三条,绿色建筑应坚持因地制宜 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 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第四十四条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鼓励和引导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优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四十五条 对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项目,优先支持业主申报国家高星级绿色建筑、对于积极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 在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助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支持。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六条.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相应节能管理制度.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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