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 排水。燃气、城市照明,电力,电信。工业,公安交警、广电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地下管线的主管部门。市规划 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人防 环保。园林 交通,市容,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地下管线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管理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主次干道的审批管理 各城区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小街小巷管线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在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管线工程、第五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工艺,第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第九条,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或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新建小区 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规划时.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结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管线接入位置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后实施、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送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核准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报送计划、第十五条.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沿道路建设管线 有条件的.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避免交叉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尽量同沟敷设,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原则上必须敷设于地下.并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可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第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十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会审意见,出具地下管线规划定点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应当依法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接入各类管线的,需取得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同意,第二十一条.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工程起始点、终点.转折点等关键控制点实施定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现场查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开工后、应当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和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全部完成前,完成地下管线竣工图编制,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建设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应征得有关管线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迁移方对迁移工作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市政,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 筑物 航道,河道,桥梁 文物等方面问题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建设业主施工前应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按规划同步埋设,否则,地下管线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第二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三。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 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 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明管线权属后 管线单位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管线数据资料,管线工程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 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 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五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对于确须挖掘施工的管线工程、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沟槽覆土前应当绘制管线竣工图,并提前24小时申请竣工测量,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二十八条 管线建设工程完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预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文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质量认可文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相应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城市供水 排水 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该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第三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三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所建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实行公开与有偿查档相结合的使用制度.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 为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第三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建档完成后.市规划 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图。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权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对权属地下专用管线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专业地下管线单位实施有偿服务。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 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 加强日常维护 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 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 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交通路政 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 干扰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 挪移 拆除地下管线设施。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污水 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 堆放易燃易爆物。三、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四 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 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城市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和进行处罚。第四十二条。地下管线施工中有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由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的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 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城市规划区外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城市建设时 有关方面应当对军用地下 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