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 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 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空调制冷制热 照明等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以人为本 循环发展的原则.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第五条,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财政 环保,气象.水利、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民用建筑节能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及绿色建筑。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 引导 扶持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绿色建筑的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制冷 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应优先考虑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推广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政策,对在建筑节能工作,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个人节约能源的积极性,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 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利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 安排和保障措施,第十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给予科技经费支持、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广西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及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及时公布。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等方式,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专项内容、设计单位应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墙体,屋面 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 空调系统 照明设备等产品.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节能设计,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同时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五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改造前应当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采暖制冷系统改造同步进行,三.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四、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 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本级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有关部门 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第三十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部分解决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中的制冷。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电力照明等能源需求问题,第三十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自然.气候 地理条件和资源情况。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应用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优先发展地源热泵系统 积极发展太阳能系统。第三十五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三十六条.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施工 验收。具体程序另行规定,未按程序建设,验收的项目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采用水源.地源热泵技术时不得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和浪费.第三十八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获得补助 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另行制定,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第四十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 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相应节能管理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五十二条。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 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辖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