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提倡绿色照明,促进能源节约。营造优美舒适的城市灯光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设施上的永久照明和临时性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包括建,构 筑物装饰照明 音乐喷泉、广场照明。开放性公园照明.绿地照明、自然山体。水体装饰照明 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等,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 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节能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美观和谐,的原则。当电力供应出现紧缺的情况下,城市照明应遵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及规定 以优先考虑功能照明.适当减少景观照明为原则,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城市照明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竣工 的原则 第五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园林,工商,公安,五项整治办 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七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纳入当年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需要维修,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 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维修改造计划 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照明建设范围,功能照明建设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域 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包括 一,市区范围内主要商业街区。沿江两岸及照明专项规划中要求的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二.重点景区,景观视廊。三,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景区 山体等,四、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不属以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建设由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进行规定、第十一条 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还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还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的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不得低标准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含有照明自动控制的内容。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充分论证 按照节能设计标准。采用先进的节能控制技术 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第十三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的城市照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 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防护工作规范,保证照明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设备、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建设水平和节能水平。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 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节能水平.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城市照明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第二十二条.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和维修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定期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三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至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移交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和维修的机构或单位来管理 维护.接收单位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二,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要求,三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并经验收合格 四 符合接入城市道路照明网路的技术。负荷及安全等要求.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六.具备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七,照明设施产权无偿移交政府。第二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移交。管理及维护按.柳州市夜景灯光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控制城市照明灯光启闭.城市照明用电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属商业经营性用途以及没有实行统一控制启闭的照明设施电费由业主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管理,一,按要求保持城市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损坏或残缺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二,已废弃的城市照明设施.影响市容的。设施所属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者拆除、第二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并达到以下要求。一.道路照明主干道灯亮率达97、次干道 支路灯亮率达95,二,设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0、三,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0,第二十九条,为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低矮灌木。地被植物除外、建筑及其他设施距灯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等遮挡路灯、影响照明效果的、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排除.需要移植 修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台风 暴雨.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时,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偷盗 损毁城市照明设施,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距灯杆半径1米,内或维修工作区域内种植树木。低矮灌木,地被植物除外.挖坑取土,兴建建,构 筑物或者设置其他物体 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悬挂广告牌,设置宣传品、四、擅自在城市照明灯杆上架设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 拆除、改动.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照城市明设施的违法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和举报,公安 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及单位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辖六县城市照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8日起施行 柳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柳政办.2007.186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