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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 2011.45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3,78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租赁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按合同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第四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补。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 建设 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 轮候工作,各城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 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在符合柳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 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政策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投资者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登记时应当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抵押权实现时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应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标注该项目为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非住宅部分可以独立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三至五年中长期规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 收购 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四.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 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机构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统筹实施项目的建设,第十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等有关手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第十八条.在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应当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5,1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统一经营管理。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二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入。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自筹资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并综合考虑当年任务数、历年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用款,计划,会商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一条、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出租出售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中按规定给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减免部分予以适当补贴,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第二十四条,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时,剩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之转让,受让人继续按相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柳州市房产管理局柳南房管所。柳北房管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对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由运营单位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 危房改造,扩建或重建项目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报运营单位维修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单位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 如承租人接到运营单位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 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确定.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确定具体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申请与审核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 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第三十三条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二。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三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年满25周岁,若满足以上条件的家庭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仍有剩余房源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条件。第三十四条.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二 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 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第三十五条 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柳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 二 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四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十六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已经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第四十条。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将调查结果报送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并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一条.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在市住房保障网和本市主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分配与轮候第四十三条,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 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住房保障网公布,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已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配租资格,第四十五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 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原申报的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后,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调整配租方案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第四十六条、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家庭人口家庭构成配租户型1人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单间2人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一房一厅2人由父女或母子构成的单亲家庭二房一厅3人以上。含3人、夫妻及子女二房一厅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 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第四十七条。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或五保户的,二.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六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给各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根据本年度房源及轮候申请情况制定本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在城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计划实施中遇调整的,应及时调整公布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 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如下、一,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轮候库 通过公开摇号.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家庭轮候号码,三.按照申请批次,户型进行分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实施选房,四.申请家庭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其选房顺序的唯一依据 长期有效并不得更改 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家庭的轮候号码先后顺序进行配租、不得擅自变更轮候号码次序。第五十条,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对象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申请人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重新轮候.一。未按要求参加选房,二 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三,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申请家庭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取消轮候、重新提出申请.第五十二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改变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户型匹配的空置房屋。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整意见的时间顺序予以调换,经公示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户型匹配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第八章。使用与退出第五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第五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 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 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的 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减免标准如下,一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或五保户的,减免100、二 低保家庭.减免50.三 低收入家庭 减免30.第五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由家庭共同申请人向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 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第五十七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运营单位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第五十八条,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需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运营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7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扣除财政租金补贴部分后个人应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第六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运营单位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确无其他居住场所的。运营单位可安排相应的周转房屋提供其暂时居住.第九章,补贴与核减第六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且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尚未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 第六十三条,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租赁补贴设定补贴上限与下限,具体限额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另行公布,第六十四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第六十五条 租金核减按下列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金额、合同租金,租金核减系数.一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 原国民党抗日老兵或五保户的.租金核减系数为1、二,享受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 9,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 7,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1 5倍的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3、第六十六条 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第六十七条,租赁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租金核减的。承租家庭按照核减后的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运营单位缴纳租金.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实施、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九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数据与公安机关实有人口信息数据互通 并将每次配租后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第七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依照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七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七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处罚,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第七十五条、市。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五条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第七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及运营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施行、第七十八条,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租金标准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 191号,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柳政发 2011 19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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