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 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 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一。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二。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三,跨县,市 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四,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其他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取水外,均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七条,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 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设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地下水开采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开采控制指标的。二,地下水开采可能对周边地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破坏的,三,地下水位已达到或者低于本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四.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五,在地下水限采区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的,六、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七,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八.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 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评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办理延续,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地下水限采区内有替代水源.且可满足用水需求的。三、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节水要求的、四.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五 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或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第十二条,水力发电用水,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