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1日,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以下简称地灾,防治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23号,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办.2012。69号 和。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后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万委发。2013,4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灾防治项目的实施.完善库区地灾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地灾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灾。滑坡,崩塌 危岩体和塌岸。以及库区范围突发新生地灾的防治项目 以下简称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包括。日常安全监测与防范,工程治理 含勘查工作和后期维护 搬迁避让,监测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突发地灾应急抢险等项目,不包括高切坡防治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区地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后续地灾防治项目的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主要职责是对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实行、防治任务与资金,安全质量与进度、工作与廉政建设 总包干.按照规定组建和管理项目业主、督促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上报本区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监测预警及应急抢险等实施规划和年度项目安排的建议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投资控制和管理,确保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总体上不突破概算。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搬迁避让实施,治理工程进度督查.安全质量监督、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施工环境保障 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区级项目验收 项目后期运行维护及效果监测.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和资金监督网络体系 第六条、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简称区地防办.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相关工作、制定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项目业主加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衔接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负责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规划和实施规划建议意见的上报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区移民局,区发展改革委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资金预算建议意见、指导沿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地灾安全监测与防范,衔接市国土房管局确定搬迁避让项目及范围.组织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勘查初步设计前期工作、审查上报项目勘查初步设计,按上级规定审查或上报设计变更.参与项目招投标.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 组织项目区级检查验收工作,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将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库纳入我区库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库管理,审查上报项目投资概算.负责与后续地灾防治相结合的市政,交通,城市土地整治等综合治理项目的审查上报和资金平衡 参与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建议意见的编制上报。负责重大项目稽察 指导。协调项目招投标工作,参与项目区级检查验收工作,第九条、区移民局负责衔接市移民局工作.组织.协调 监督区后续地灾搬迁避让项目相关工作。根据上级搬迁避让项目实施规划编制上报搬迁避让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建议意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区后续地灾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办法.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十条,区财政局负责衔接市财政局工作、参与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资金预算的编制上报、审查上报非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投资 负责按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财经专项检查。负责组织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参与项目区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负责衔接市审计局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及区政府交办任务.负责对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防治资金规范使用。第十二条、区监察局负责衔接市监察局工作。负责对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实施行政监察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与项目区级检查验收工作、第十三条。区城乡建委负责衔接市城乡建委工作.会同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质量稽查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本行业库区地灾安全监测与防范,应急抢险等工作,参与项目区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区水利局.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万州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地灾安全监测与防范 抢险救援及保障工作,参与涉及本行业地灾防治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管、参与有关项目区级检查验收工作.第十五条.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负责项目质量管理,负责项目安全管理 负责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 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和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财务决算、负责项目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工作,负责接受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关稽察、检查,审计及整改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十六条.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和地灾灾.险.情实际情况,提出我区后续地灾工程治理。监测预警及应急抢险等实施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建议意见 经区政府审定后于每年7月10日前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搬迁避让项目实施规划和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建议意见由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资源局提出并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移民局.同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第十七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治理项目.含勘查工作和后期维护,搬迁避让项目、监测预警项目。含监测能力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安全监测与防范等日常性工作以及突发地灾应急抢险项目等.第十八条。工程治理项目按照。规划为基础,勘查定项目.设计定概算,概算定投资.的原则编制年度方案建议意见。除应急抢险治理项目外 列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工程治理项目应是已纳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灾防治实施规划的项目、并应具有经审查的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第十九条,监测预警项目,监测能力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按照、一次建成,连续运行.的原则.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上报.第二十条。安全监测与防范等日常性工作以满足日常安全监测与防范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 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上报.第二十一条、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技术标准和定额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治理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后续地灾治理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责任追究制,第二十三条。区地质灾害整治中心作为区后续地灾治理项目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治理项目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 负责治理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 档案整理管理。财务决算,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第二十四条.严格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各个环节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和登记备案制,承担区后续地灾治理项目的勘查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并按照规定登记备案,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建设.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凡发现违规转包.分包 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中介服务,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有关规定,应急抢险项目和国家。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或邀请招标确定.招投标活动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由项目业主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市。区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第二十六条、勘查设计单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业主上报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资源局和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审批.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技术要求开展,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施工图文件由审图机构审查后、交市,区国土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超出的概算自行承担 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用地的征用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二 协调施工,三通一平。和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三 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四,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五、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后,由区国土资源局下达开工令,第二十九条,按照 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区城乡建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督促参建单位按照,信息法施工.原则加强施工期间的勘查工作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治理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项目业主要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派驻现场代表,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 工期。资金的控制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负责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及施工安全和现场的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加强施工监测.确保施工安全和治理工程安全 项目业主、勘查 设计、施工、监理.评估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第三十条.治理项目完工后 由项目业主按有关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报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组织区级项目验收,上报市里接受市级。国家级项目验收.项目业主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第三十一条。治理项目的后期维护及效果监测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 项目业主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后期维护方案和资金方案上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查 资金来源为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区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与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项目效果监测工作按设计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二条.区后续地灾治理项目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整治和消落带治理等项目结合实施进行综合整治的.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以下条款执行.一.纳入综合整治的治理项目必须是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二、单独编制地灾防治勘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将地灾治理主体工程费拨付给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单位。由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承担项目区域地灾安全责任,三,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地灾防治设计单位开展综合整治项目地质环境安全影响论证.论证是否满足地灾治理安全标准、由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灾防治项目技术顾问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建设、四 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不单独进行地灾治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区两级国土,发改.财政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重点检查地灾隐患是否消除、第三十三条、治理项目依法接受国家,重庆市和我区相关稽察和专项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地灾防治项目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五章,应急抢险管理第三十四条 沿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库区地灾应急抢险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应急抢险队伍 开展应急抢险工作。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负责群众安全避险 实施交通治安管制,加强工作沟通.及时上报应急抢险信息等,第三十五条,区国土资源局是库区地灾.崩滑体,塌岸,应急抢险区级牵头部门 负责确定灾,险,情等级。指导沿江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灾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区移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万州海事处等有关部门 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库区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和交通管制.医疗救治。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及保障工作、第三十七条 地灾应急抢险措施包括 应急监测、群测群防监测和专业监测。应急搬迁 紧急倒腾和永久搬迁,应急治理,工程治理、工作内容包括、应急搬迁.应急监测,应急勘,调。查.应急抢险治理设计 应急咨询评估,应急抢险治理施工 治理效果监测等,第三十八条 凡出现地灾灾,险、情。须采取群测群防监测或紧急倒腾措施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实施、须采取应急专业监测,永久搬迁和应急治理措施的,由区国土资源局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认定后实施.其中应急治理。应急专业监测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永久搬迁由区移民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后的资金估算进行预拨 第三十九条 应急抢险的监测.勘查 设计.施工、咨询评估等参建单位由区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确定 原则上结合地灾灾,险 情特征,在市政府批准的地灾防治年度方案确定的应急抢险队伍中选择,第四十条 应急专业监测 应急治理技术方案和资金估算方案由区政府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建议提出 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市国土房管局批复应急抢险技术方案和资金方案 确定资金估算 市财政局依据资金估算预拨资金、待应急专业监测和应急治理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由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凡能够划分清楚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项目.应急抢险治理完成后的治理工程按一般治理项目程序进行,第四十一条 应急抢险项目按照、先实施,后报批,的原则.区里先行组织实施后.按年度项目申报程序 纳入最近年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建议意见上报市里,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二条,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由区财政局和项目业主设立银行专户.第四十三条,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 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未按程序上报审批的超预算项目投资,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项目预算调减形成的结余和项目决算结余。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第四十四条、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核算制度,工程完工并经市级验收检查后,在1个月内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区财政局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决算评审和批复工作 第四十五条、区财政局对完工项目实行,竣工一个.决算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决算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区后续地灾防治资金实行项目请拨款和银行背书管理制度、一,区财政局要严格执行项目请拨款制度 二,区财政局对项目业主单位拨付的大额资金.现金1万元以上、转账5万元以上 实行,银行支出背书 管理。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一、未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的,二,不符合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的.三,业主单位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的.四 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技术问题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六.未报送拨款申请和手续不齐全的 七、检查和审计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八、借出,挤占 挪用资金的.九。其他与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相符的 第四十八条.区后续地灾防治资金财政专户和项目业主银行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缴入区级财政金库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支出和管理等开支,第四十九条.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专家评审和咨询费支付标准参照市物价局等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渝价 2000,352号,中关于,工程建设咨询人员费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区后续地灾防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由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进行、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未按期完成决算评审和财政批复的项目 要书面说明原因,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由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市财政部门招标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区后续地灾搬迁避让项目和高切坡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区移民局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区后续地灾监测预警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