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 2010年5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 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日常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越江河湖泊的桥梁以及立交桥、高架道路 人行天桥等,第三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日常管理,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城市桥梁。由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 在经营期限内、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 维修和日常管理。其他城市桥梁由产权人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第五条。桥梁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照明.排水防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高等必要交通.通航,标志和标线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确需在城市桥梁上通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个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涉嫌超重 超高 超长的载货车辆通过城市桥梁的,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检测 经检测超过桥梁安全通行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货,货物为不可解体的,应当选择其他道路通行 第七条.依附于城市桥梁的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桥梁同步规划建设。申请在原有城市桥梁上敷设或者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施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桥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桥梁原设计单位无法出具意见的、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第八条,经批准在城市桥梁上敷设或者架设市政管线.电力线,信息通信线等设施的 敷设或者架设单位应当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因桥梁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 迁移管线的 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迁移。第九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设置区域保护标志、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主体 引桥及其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一,邕江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百米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的区域、二、邕江各支流.含内河及湖泊,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三十米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二十米的区域、三,立交桥和人行天桥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包括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五米的区域。第十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桥面和桥下的陆域 水域 空间.二、泊船。三 种植 养殖,捕捞作业 四、采砂.取土。明火作业 五.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不影响桥梁安全。道路畅通的情况下。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桥下可以停放车辆,设置城市桥梁管理用房或者绿化,第十一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牵拉,吊装 打桩.挖掘.地下.水下 管道顶进、爆破作业的,有关行政机关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桥梁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承担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影响交通畅通的 需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养护维修作业的时间.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 现场还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信号.三,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四,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五、施工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 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六.除紧急抢修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尽量在夜间施工作业 养护维修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其行驶时间 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桥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桥梁发生突发事件后 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险和应急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出现严重危及桥梁安全情形的、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可以对桥梁实施封闭,并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督促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的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并将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归档,第十六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邕江桥梁健康监测系统,由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对桥梁安全情况实施监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敷设各类管线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桥梁设施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市政设施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清除且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代履行,第十九条.承担城市桥梁养护 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 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未提前三日向社会公布养护维修作业的时间.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二,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不及时清除遗留物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由责任单位承担清除费用 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非紧急抢修的养护维修作业.没有避开交通高峰时段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桥梁维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隧道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辖县城市桥梁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铁路桥梁 公铁立交桥的管理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