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 加强资金管理 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已编制法定规划的原拆乡并镇小集镇点,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园。苗圃 植物园.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消防 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第四条。区城乡建委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可委托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江南新区管委会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其他委托单位 对所在辖区的配套费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区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负责中心城区.万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经开区,江南新区。下同、配套费征收并办理核定,结算。追缴、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委托单位的配套费征管工作分别由所在辖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意见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执行、严禁擅自开征,漏征,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配套费、第七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建制镇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设计方案图,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项目。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分期申报规模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建设手续,第八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应将配套费缴费申请及相关资料送区城乡建委进行受文登记.区城乡建委对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区城乡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万州区城乡建委城市建设规费缴费通知书。和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项目业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非税代理银行办理缴费,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区城乡建委领取缴费发票和,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凭、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第九条 中心城区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配套费缴费申请表,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三,涉及免缴,减缴配套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有效依据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 社会公益性设施、三 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 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且因实施重大公共建设 重大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缴清配套费,享受减缴配套费的项目不得申请分次缴纳,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需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应由区城乡建委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本条所述规定数额为500万元,今后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第十三条。中央,市,区政府对配套费免缴、减缴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由区城乡建委办理免缴、减缴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书自行失效。需继续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的 应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区城乡建委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确认的建筑面积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认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征收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业主申报复核配套费,对增加的建筑面积 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 征收单位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按原缴纳标准退还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区政府已经确认需要以配套费方式作支出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七条。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 由配套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万州经开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财政按实际入库数计入万州经开区财政收入.江南新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江南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制镇实现的配套费凭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 缴入镇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镇财政所使用,缴款书.集中汇缴区级财政金库,按镇财政体制计入镇财政收入 第十九条、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配套费收取的相关凭证及审批资料应进行专项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 111号。规定、区财政按中心城区配套费入库数的1。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作为区城乡建委配套费征管业务费用支出。第二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区城乡建委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要定期对配套费收支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三。对未缴清配套费而擅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四、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五,套取、骗取配套费行为的,第二十四条,其他委托单位辖区内的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可参按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五条 凡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