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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2014年7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相关消防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教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第五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应急联动机制和消防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规划,建设、住房 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段 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视频.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 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第七条、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第九条、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和灭火要求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商品集散地以及生产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场所.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防范措施。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难器材 并通过标识牌,图片或者视频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要求的,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校外学生托管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民用建筑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第十一条.营业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使用明火的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其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应当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第十二条、室内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上一至三层.需要设置在四至六层的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 禁止在高层建筑周边和扑救场地上空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接入城市应急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且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报告、第十四条.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改 扩,建.变更场地和用途以及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五条、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户外广告作出设置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书面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 要求改正.对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地下区域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通风,排烟。应急通信和应急照明等灭火救援装备。轨道交通地下区域的广告等附属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材料.第十八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火间距内建设建、构、筑物,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第十九条.道路维修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紧急情况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前,应当先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在申报审核时 应当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作出审核决定.其他不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的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审查,第二十一条、依法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验收,其消防设施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测试 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消防自验收报告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抽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形式审查.现场抽查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艇,应当设置专用标志.安装警报器和警示灯,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 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车,艇.管理、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场所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依法享受特殊工种的工资、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队员在工作时间参与消防训练,救援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克扣工资 福利.第二十四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与交通、卫生,环保、气象、地震 测绘,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标准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相关装备.物资 第二十六条。因灭火救援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车辆 器材和其他物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灭火救援结束后、应当立即返还,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以依法实施清除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相关部位或者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一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二、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 生产 储存、装卸。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安全距离内的,四,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九条。实施临时查封后 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部位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后。可以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 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建筑材料等信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查处适用简易程序的消防案件.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配置逃生避难器材的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地下建筑和已经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接入城市应急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或者接入后又擅自关闭。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在固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非固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燃放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查封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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