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万州区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已经2015年11月24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1日,万州区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计划为确保我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4,18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 85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万州区保护性建筑名录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 2015。60号.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保护内容保护性建筑是指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我区实际,保护性建筑主要包括万州府办发,2015,60号中明确的保护性建筑及其他符合渝府办发,2015.85号相关保护内容的保护性建筑,二 保护计划 一 2015年9月。2016年3月底前,区文化委会同各镇乡街道对万州府办发.2015、60号公布的第一批保护性建筑设立现场标记。实行分类挂牌保护、2015年底前。区文化委会同区城乡建委 区民宗侨台办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建立保护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配备巡查组,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并进一步建立 完善保护性建筑的动态保护档案 二、2015年9月.2016年6月底前.区城乡建委会同区文化委完成我区保护性建筑定位入库工作及紫线划定工作,将保护性建筑的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定保护原则,提出分类保护要求.明确保护措施 三、建立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前,区城乡建委牵头汇总保护工作情况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上报本区保护性建筑保护有关情况.三 保护要求 一、加强保护工作。强化实施管理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加强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措施 保护区划等内容的审查.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对涉及保护性建筑的各类建设活动全过程严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涉及保护性建筑的建设项目。未划定保护范围和未落实保护措施的。不得批准用地,不得进行规划许可 不得开工建设、二,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民生改善将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的方针.在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原功能延续或更新.以及文化展示.旅游等方式 合理使用保护性建筑,防止不当使用或过度使用 注重完善基础设施,修缮建筑本体 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对保护性建筑进行外部修缮的。应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前应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文物建筑的 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仅要对保护性建筑本体进行保护,还应当保护其历史环境 整体风貌和空间特色 对附属于保护性建筑的绿化,树木.古树名木.和小品等,要一并予以保护、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在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 棚户区改造 城中村改造。农房整治.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中加强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禁止大拆大建,拆古建新.制定完善各类开发与建设中有关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措施、研究修缮。设施更新,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可持续保护的政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维护其使用价值,延续其生命周期、鼓励产权人 使用人自觉承担保护义务、逐步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形成全社会积极保护保护性建筑的良好氛围,对擅自拆除 破坏,损害保护性建筑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四、责任分工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按照,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分类指导 原则 在区政府领导下 区级相关部门及镇乡街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落实保护责任,开展保护工作,一。区城乡建委职责负责推进保护规划全覆盖及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庆市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名人故居等中的保护性建筑的相关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城乡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镇建设中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负责汇总保护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每年向区政府报送我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情况、二、区文化委职责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抗战遗址、文物点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负责研究修缮.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可持续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强保护性建筑修缮的技术指导,积极引导保护性建筑的合理利用、三.区民宗侨台办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寺观教堂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及修复工作,四,区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将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全区,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会同区扶贫办等指导,督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中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五,区国土房管局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整治储备,划拨。出让以及农村宅基地复垦中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城乡土地确权、产权产籍管理中对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负责督促房屋确权。产权产籍管理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指导制定非文物类保护性建筑、直管公房 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六。区财政局职责负责统筹落实区本级保护性建筑保护相关工作经费、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时,每年安排一定费用用于对保护性建筑修缮和设施更新等。七。区农委职责负责指导,督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中对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 八,各镇乡街道职责负责对辖区内保护性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置,每年6月和11月底前上报保护情况给区城乡建委汇总 九、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移民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在铁路。高速公路.桥梁,水利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绿地公园建设和移民搬迁。旅游开发等各项建设和维护活动中加强对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五,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做好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塑造城镇风貌特色。建设体现历史记忆,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丽城镇具有重要意义。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要充分认识对保护性建筑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落实专人 开展保护性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加大保护工作力度.坚决制止破坏行为。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保护性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保护性建筑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情况不好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区政府督查室将进行专项督查 对擅自拆除。破坏保护性建筑的。由主管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保护性建筑保护实施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区监察局依纪依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拆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