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 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 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 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五 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八条,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 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 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二,工程承包范围,三。质量标准和工期,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九 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二,违约责任,十三 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一,工程排污费、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三,社会保障费、四 住房公积金。五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六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第二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 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 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 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 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 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 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四 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 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 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第三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