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 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 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监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县区发展,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结合城市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建设布局。原则上未列入经市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的项目不安排政府投资建设,对未列入规划、但确实需要尽快建设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对规划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衔接论证 保证项目符合政府投资方向且建设布局合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类规划中需本市负责投资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新策划且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等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进行储备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推进相关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财力等因素 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年度政府投资财政预算规模以及项目储备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在当年年初或上年年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拨付相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领域.资金来源渠道等分类编制.包括市财政预算内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投资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计划等,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集中资金办大事,办急事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急需工程等倾斜,每个计划应明确各自的投资总规模 安排原则 重点方向等 并应按照梯队推进原则统筹兼顾安排续建.新开工,前期预备等项目.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项目投资申报实行审批制、依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 提速增效的原则.市直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对纳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相关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环保标准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应当批准其项目建议书。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格式、内容,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 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拟定具体的招标范围及采用的招标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行业部门的许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材料.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依据评估意见并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复等手续。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 其内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投资概算合理的项目,批复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评审中应坚持。经济 实用。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范及标准 客观。独立地进行审查评定,及时出具评估意见并对其负责 相关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编制完成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完成审查后 按照有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或概算调整.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承包。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招标的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工程报建手续。并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 方可正式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支出预算,合同约定,进度款拨付申请和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等按规定核拨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 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本金拨付项目法人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 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 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按规定送审计部门审计,具体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和审批办法。竣工验收组织方式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工程有资金结余的 项目单位应当在财务决算批复后 按规定时限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第三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对需要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 资金使用管理 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及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九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纪行为。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在本市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二.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 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因未认真履职出现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等 造成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八,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九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照前款规定被依法撤销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规审批、二,擅自变更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 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四、截留。侵占、挪用项目资金,五 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 监理及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 市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市各县、城区,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