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住建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5、2754号、住建部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 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给水.排水 再生水,天然气 热力,电力、通信 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管廊监控中心及消防 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 通风.给水、排水 标识等设施、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廊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管廊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 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第五条,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管廊的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模、相关标准和要求,维护管理期限和要求、收费形式。收益及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 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市新区 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 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 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 重要公共空间 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管廊 第八条,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管线必须按规划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 以下情况除外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第九条,对未建设管廊的区域 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管线的 按照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管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监控与突发信息共享要求,第十二条。管廊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管廊验收,管廊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管廊专项验收 是指工程完工后对综合管廊进行防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及监控系统等专项验收,管廊竣工验收.是指管廊工程完工以后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验收,管廊专项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廊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管廊进行防水工程 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及监控系统等专项验收.验收时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应由施工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管廊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管廊管理单位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单位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需移交管廊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移交管廊管理单位维护管理,管廊建设项目移交管理,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建设。规划 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管廊建设工程移交工作、第三章。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向各管线单位提供进入管廊使用及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期间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二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三、负责管廊本体及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四、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五。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六,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规模数量。付费方式,计费周期、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七,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 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八、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 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九、适时组织开展入廊作业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作业空间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事故易发部位的危害特性,安全操作 应急抢险救援以及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等、十,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专用空间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管线入廊前、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规模数量.付费方式 计费周期,施工作业要求等内容.并按时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二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三 加强日常巡检、确保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五。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并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报管廊管理单位备案。八、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并按各自行业技术要求。明确管线维护人员的专业资质,九 按照各自专业管线使用和维护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十 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统筹协调管理.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十一。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备案,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在管廊及管廊结构外边线外侧六米内,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二.爆破、三 挖掘城市道路。四 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