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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 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续建,改建。扩建 除险加固、修复,配套,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分别简称为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或委托对水利水电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 4级以上海堤工程。2、大 中型水库工程 3.单机容量 2MW或4MW、总装机容量 250MW或水库总库容 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4,中央投资安排的小 1、型水库工程。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 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7.概算总投资 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8,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一般县级城市防洪工程,2.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工程、3.0 5MW。单机容量、2MW或1MW.总装机容量 4MW或100万m3 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4。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5 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能 深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投资计划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法人或其代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入建设实施阶段,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产后 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一节,项目法人、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按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组建项目法人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设立文秘档案、工程技术 质量安全 财务、统计等机构 并配备相应的人员、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形式组建项目法人、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宜采用以下形式。大型水库的项目法人 主要由水库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中型水库以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小型水库主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中央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按隶属权限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建项目法人、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负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 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依法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完工结算要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数据为准,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费和监理费 同时建立对工程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制度 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能随意更改和增加建设内容、如有重要修改 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项目法人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事前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安全措施.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已经到位,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四,施工及设备供应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五。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和场地平整 工作已经完成,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七。施工单位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八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签署廉洁协议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单位、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 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进度。质量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第二十条,项目法人需要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事先向项目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法人验收和申报阶段。专项,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移交,第二节.招标投标、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备案或核准、事中监督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以下事项应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一.拟不进行招标的,二 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进入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第二十七条。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二 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 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六。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七,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八,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九.组建评标委员会.十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十一 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确定中标候选人、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十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第二十八条。招标报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代理机构情况,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 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1。开展勘察.测,设计招标需要提供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2.开展监理招标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3.开展施工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核准文件.4,开展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招标需要提供 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重要设备。材料的技术经济指标.使用与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三,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落实资金来源的文件。第二十九条、以下文件在发出之前 招标人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 资格审查文件、三、资格审查报告及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四。招标文件.五.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上述文件.在备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以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无依据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应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 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相应评标办法的,应采用其办法,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书必须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涉及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一。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擅自招标的。二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四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二,政府参与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三。评标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接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服务的、二,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第三节。建设监理,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对于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也可以由具有相应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持有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岗位证书,第四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关系、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 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进度控制 安全管理和信息及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二 编制监理规划 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 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 程序。方法和措施 并报项目法人备案,三 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五、监理业务完成后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 签发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 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报告、对于隐蔽工程 重要部位 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旁站监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下同.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未持有水利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或超越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业务、二.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任务,三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虚增工程投资,五,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六,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七,转让建设监理业务.八.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第五十三条.监理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执.从 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或接受其提供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服务,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 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三 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第四节、勘察设计,第五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 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五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 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积极履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职责.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 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五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如须对设计方案或图纸进行变更、必须有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属重大的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概算项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一,超过总概算10.的,二,对设计方案有重大修改的。第五节、工程施工。第六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书、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按承诺的数量组织到位。若人员有变动调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并报项目法人审批,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负责,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二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完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三、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修订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或提出要求延长工期的申请 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四,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项目还应制定施工汛期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批。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一 未取得相应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三,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 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六。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六节、资金管理,第六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 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检查和指导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检查和指导的形式包括。集中会审、分片会审。单个项目检查和指导,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并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法人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第六十七条,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第六十八条,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 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的原则办理,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实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单位资金拨付意见。负责将款项支付到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第六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务报表,第七十条 项目成本必须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应当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成本管理的需要、大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核算对象.中小型项目以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应当为每一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工程成本明细账,以便组织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计算 第七十一条.项目法人必须制定并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内部牵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建设成本核算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会计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七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擅自将资金用于概算外项目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如有超概算项目应按规定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八、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第七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款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60 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90,向施工单位支付,按约定时间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法人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质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清算 第七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安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稽查以及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七十五条.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照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 2001。和有关规定进行 及时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按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送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或审计.第七节,工程造价,第七十六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七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八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 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公平 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不得弄虚作假。第八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建设、并承担项目竣工造价静态额不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责任。第八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总额之内承担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以及设计工作深度方面的相应责任 项目施工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概算、第八节 稽察和审计。第八十三条。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一 组织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二、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三。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八十四条、各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稽察.审计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审计工作,第八十五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稽察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第八十六条.稽察 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或财务进行稽察和审计、第八十七条,根据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计划安排 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审计项目,第八十八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 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验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 主要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第八十九条,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工程项目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的稽察或审计.第九十条。稽察工作结束。稽察特派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审计终结 审计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第九十一条.根据稽察或审计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九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稽察 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第九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第九十四条。稽察和审计人员依法执行稽察或审计公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 审计人员,第九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十六条、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商同级审计部门完成2 3项重点工程的审计工作 审计期间 如重点项目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审计组应当实行24小时不间断现场跟踪审计.未经现场审计的,施工单位不能隐蔽 施工的工程量不能结算。其他建设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九十七条。对工程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所需的费用、可在项目管理费或工程预备费中列支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第一节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九十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九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对其自行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 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三,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一百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如下主要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二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 三 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四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一百零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事故.必须按照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事故分类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的规定划分,第一百零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事故的等级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划分,第二节,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一百零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自治区及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广西区内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第一百零四条,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 自治区有关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规定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加强对建设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一百零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建设各方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管理权限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一.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在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所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二,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有关监理。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报送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的规定编写,第一百零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 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并落实项目责任监督员现场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组,为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一。对监理,设计 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1.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在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不能少于2人.三,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划分情况,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 前、按规定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的重要手段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第一百一十条.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应当与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其承担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 委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有关部位。所采用的建筑材料。防护设施和用品以及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一百一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督促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严重时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凭证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第一百一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编制及落实情况,五。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六,重大危险源的登记 公示情况,第一百一十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 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第五章 工程验收,第一百一十六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一百一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一。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二,政府验收,工程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均为政府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2、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3,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4,自治区.市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所分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5 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和竣工验收应根据管理权限或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工程验收按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的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或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且经过决算审计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含1,2,3级堤防工程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抽检,其他工程可参照实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颁发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二,竣工验收鉴定书已经印发,三。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四 工程已经全面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及其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投资计划。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不组建或者未明确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办理其后续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未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投资计划.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未经审批同意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将未经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处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本人或者通过亲友、身边工作人员采取向有关部门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 强令等方式 干预和插手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 关于印发,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桂纪发,2007.18号、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一百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 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1,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5,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7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 准确。可靠,设计论证不充分 计算成果不可靠的。8。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第一百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1、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中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从业资格、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行为信用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桂水基、2005.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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