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 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 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 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 改善居住条件.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 幼儿园 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 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八条,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 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第十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一 城乡规划修改.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 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 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六条,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 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 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