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 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建养并重,确保质量 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 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罚款 拦截车辆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九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第十一条,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命名和编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农村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农村公路街道化。影响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规划 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公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 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现有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应当逐步改造,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建设项目中的防护,排水,安全保护、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便民候车亭或者港湾站等附属工程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七条.技术等级为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措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技术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鼓励当地群众或者群众代表有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整、及时立卷归档 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公开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第三章。公路养护,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养护实际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 中修和县道的小修保养工作,乡道 村道的小修保养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中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保证农村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和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发现农村公路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限载标志 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检测发现公路桥梁损坏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一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警支援,尽快恢复通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作业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 挖沟引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二.打谷晒场.漫路灌溉,种植作物,焚烧物品,堆粪沤肥 撒漏污物。三、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四,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五。损坏 占用便民候车亭和港湾站 六、其他损坏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架设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管线。禁止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业和搭建其他设施。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 县道不少于10米、二.乡道不少于5米.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不得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等设施外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第三十九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取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 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二,跨越 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对乡道,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方式。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并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审计 财政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交付使用的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二,摊派或者违法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