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负责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采取火场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后处置等工作,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区的森林 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区的村。居 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和制度,开展联防工作.第九条.森林防火实行重点监管县制度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监管县、市,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督促整改。通报全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所属的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通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方式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 教育.网络等单位和公共媒体应当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每年3月和10月为全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特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区的村 居 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定高火险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周边等特定地块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自治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森林防火期和重点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期 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森林防火信息通讯系统.预警瞭望监测系统和阻隔系统 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套设施 扑火设施.宣传教育设施和火源管理设施,三,森林防火安全通道和安全避险区,四,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第十五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或者工程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设施的维修,保护 各类森林防火隔离带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鼓励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禁止破坏,挪用 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禁止堵塞森林防火通道 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气候特点,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等实际情况组建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 引导森林防火区的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可以结合其他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组建、也可以就近与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合作组建、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十八条。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群众性森林防火协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国有林场 自然保护区。国有森林公园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指挥车,灭火水车等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第二十条.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林业,农业和其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 遵守森林防火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 建设.勘察等活动的,应当与森林 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 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 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架设电力,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区的,业主单位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二条、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服务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经营范围内的道路两旁、活动场所周围的枯枝落叶等可燃物。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导游 讲解员和其他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提醒、警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实行全年值班、重点森林防火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重点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工作,防火设施建设与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扰 妨碍检查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 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重点森林防火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点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并对其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十七条 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鼓励重点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 清理火场,严防失火,经批准在毗邻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 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毗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人员应当熟悉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并按照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一.国界两侧五公里以内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三、威胁居民区,村庄或者重要设施。四,超过六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五。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等区域 六。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七,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第三十一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分级响应。快速处置 发现火情后 当地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森林,林地.林木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扑救、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支援扑救 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调集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支援扑救。护林联防地区应当积极支援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上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发生地扑火前线指挥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火场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扑救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当制定扑救方案.明确扑火任务.指挥员。队伍、战术和后勤保障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森林航空消防。外来支援队伍等纳入扑救方案.第三十四条。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其组成人员可以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领导成员、专职指挥员。熟悉火场地形和林情的人员,以及森林防火专家组成员构成,第三十五条。森林火灾扑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参与火灾扑救的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当地群众为辅 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没有安全转移路线,或者地形不清 火情不明的。应当在确保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火灾扑救作业.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火灾扑救队伍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看守人员.第三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为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扑火用具。扑火装备用油。生活必需品,食宿 医疗卫生等后勤保障。第三十八条 扑救森林火灾需要砍伐他人林木或者其他经济作物开设防火隔离带的、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第四章,灾后处置第三十九条、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原因.损失和责任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原因,损失和责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第四十条,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跨行政区域森林火灾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第四十一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 未按照规定对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进行检查监督.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四,未按照规定发布森林禁火令或者禁止野外用火通告。五、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六,未按照规定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八,接到火情报告后、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九。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挪用。拆除 侵占森林防火设施,或者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