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的决定 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修订,由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修订.已由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桥水库工程是以农业灌溉用水.城乡生活用水 工业供水,防洪.生态保护用水为主,结合发电.水产养殖 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 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气象.水文、输变电。通讯,安全警示等设施、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第三条.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建设。供水,用水以及从事涉及大桥水库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 对侵占。损坏大桥水库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检举,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五条,大桥水库工程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工商管理 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六条、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第七条,对管理.保护、建设大桥水库工程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保护和建设。第八条,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 征地范围以外水库集雨区为大桥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大桥水库工程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副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漫水湾枢纽库区水域和库区征地范围为管理范围、漫水湾枢纽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大桥水库工程左右干渠、漫水湾左右干渠,含邛海支渠 西昌至德昌支渠,泸月渠的征地范围为工程的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的区域为工程的保护范围。第九条,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右干渠,泸月渠 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筹集资金配套建设 同时接受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支持,鼓励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渠系设立用水户协会或者其它用水组织、管理、维护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第十条,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大桥水库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防洪抗洪、防震救灾和应急抢险工作,第十二条,受益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益农户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干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第十三条.大桥水库工程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内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第十四条、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 穿渠。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 暗涵,缆线等建筑物以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大桥水库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向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五条,不得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爆破。建窑.建房.埋坟,开矿。采石,取土,伐木、建厂。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 种植农作物。除草或者从事集市贸易、三 排放废水 倾倒垃圾、弃渣。尾矿和各类固体废弃物,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四.在库区水域炸鱼,毒鱼。肥水,投饵。网箱养鱼。五 耕种或者使用库水消落露出水面的土地.六。侵占泄水或者行洪通道,七 在库区水域或者渠道内游泳。八 在渠堤上行车 放牧。游玩。九,在渠道上私开放水洞口、十、其他危及大桥水库工程安全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干扰.阻碍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非工程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工程设备.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 水文,输变电。交通。气象、安全警示等附属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专用线路上搭接其它线路 第十八条,确需在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或者漫水湾枢纽水域航运船只的。应当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按照规定的航线行驶 航运船只应当配备安全,垃圾收集等设施、批准航行的船只,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禁止汽油、柴油机动船只营运,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大桥水库工程蓄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坚持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依照城乡生活,农业灌溉。生态保护、工业 发电、水产养殖的用水顺序进行安排,第二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当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 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用水 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 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二十二条 供水 用水单位应当在分水设施上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使用大桥水库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大桥水库工程用水户供水价格执行省物价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农业灌溉水费按实际灌溉面积,亩.计收,农业水费的征收由受益地人民政府在干支渠以下成立的管理单位负责收取 并向供水单位足额缴纳,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返还水费,用于管理,维护干支渠以下配套渠系、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未设置计量装置的,按照用水户取水设备的取水能力计量收取,超计划的用水 应当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每日加收应缴水费2 的滞纳金 限期满仍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直至停止供水、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第二十四条,大桥水库工程下游电站因水库调节而新增的发电量、受益电站应当缴纳调节效益偿付费 调节效益偿付费的具体缴纳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大桥水库工程下游电站缴纳的调节效益偿付费专项用于库区范围内的生态建设、大桥水库工程的维修和维护、移民遗留问题以及移民后扶.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植被保护以及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取得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六条,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大桥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 设施设备和技术等优势、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 有规划地开展综合经营。实现以电养水.以水养水 水电互动,综合发展,大桥水库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取得的综合性经营收入 主要用于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经营项目或者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 应当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植树,种草,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第二十九条,严禁在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荒.对现有25度以上的坡耕地 应当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第三十条,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或者移植。第三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桥水库工程绿化资金,专项用于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森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库区群众发展生态林.经济林,美化库区环境。发展库区经济。第三十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库区水域按照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管理和保护,确保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应当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大桥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后仍不符合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大桥水库库区及工程配套灌区工程干支渠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三十三条.大桥水库工程的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迁,任何人不得迁入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定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二。三,五、六,九。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七.项规定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 项规定在渠道堤上行驶机动车辆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供水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用水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大桥水库工程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大桥水库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