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保障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资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确定防护绿地 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 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规定绿地界线,第六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把规划绿线划定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内容.规划绿线在城市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具体划定,并在规划报批程序中同时报批,各县、市、区.城市绿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按法定程序报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规定进行审批.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属于,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范围的城市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核准后的现状绿线,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控制图则、设告示牌。规划绿线同批准的规划一并公布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并编制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绿地布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其它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资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所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 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