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水务局拟定的 宝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3日。宝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区水务局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一二级河道。干支渠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入河排污口 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一二级河道、干支渠等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 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 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 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全区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四条,区水务局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入河排污口水质排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区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区水务局负责审批,一、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市水务局和区水务局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区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之前,向区水务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区水务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区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七.论证结论、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第十一条,区水务局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二条,区水务局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 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局根据需要 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 依法举行听证,区水务局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家评审和第四款规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区水务局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第十三条,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区水务局在对该工程建设申请和工程建设对防洪的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的同时.还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其论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对防洪和水资源保护的影响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 区水务局应当就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一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 在市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五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六,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第十五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区水务局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区水务局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八条、区水务局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区水务局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第二十条 区水务局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未经区水务局审查同意、擅自在我区一二级河道、干支渠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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