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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水务局拟定的 宝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15年1月5日、宝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试行。区水务局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 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根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津政发。201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区水务局是我区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内已有污水处理厂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宝坻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所辖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所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发展改革 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第六条 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 宝坻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年 2020年,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当先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运行负荷率在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局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保证污泥处置无害化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其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向区水务局报告 第九条 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在线监测系统 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补建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学需氧量 氨氮等指标、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条 新建0 5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已建成投入运行的2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逐步建设中控系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第十二条.区水务局根据天津市水务局有关规定 对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水务局制定,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检查 并履行以下义务,一,配合区水务局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二、向区水务局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三,就区水务局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2011,要求,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并将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水务局备案、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台账,生产运行台账保管期限为5年,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的控制指标。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水务局和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连续运行.因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维修。更新或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区水务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因紧急情况造成污水处理厂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即时向区水务局报告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十八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区水务局报送上月每日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等检测数据。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向区水务局报送上年度运营报告,第二十条、严格污水处理费管理,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区水务局编制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人员 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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