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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 地方投资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各县 市 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经开区分局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强化政府监督职能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 扩、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质量监督职能,是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达州市公路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其大中修工程 国省干线。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大桥以上、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本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渡改人行桥.渡改公路桥 小桥及中桥,小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依法查处交通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综合检查 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的监督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工程主要原材料及重要实体结构质量进行重点抽检 对结构复杂的特大桥梁及特长高瓦斯隧道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施行驻地重点抽检。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能力的建设,配备与其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且应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预或阻挠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 制定完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其组织机构 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应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经验.第十五条 市、县、市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资格管理.在项目设计文件报批的同时.应明确建设管理法人及法人代表 现场管理负责人.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 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报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第十七条,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市,县,市、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应依法对项目法人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对项目质量控制条款,标段划分 合同工期 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要求等内容进行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标段划分应遵循、有利于承包人规模化作业并有利于业主组织实施,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每标段不低于10公里 农村公路每标段不低于20公里,其他工程每标段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只划分一个标段.第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文件,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 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第二十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交通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并具有相适应的从业资质 第四章.工程实施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应全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切实做好资金平衡,落实好地方自筹资金.执行投资预算管理.严格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各从业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应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督促各从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到位人员,设备 并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及履行质量管理 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履职状态。管理成效的考核评价,督促项目法人完善相关制度 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管理能力,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第二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各自独立的满足工程质量检测需要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工地试验室,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抽检工作。严禁项目法人 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建立试验检测室.或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中标人、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同转包,应依法严格查处。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按更换程序办理,并报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交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法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必须在工程交工后,履约保证金退还前或失效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不能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项目法人可暂不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建立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不定期信用评价和年度信用评价,对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通过信用评价。按规定予以处理,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通过其它方式承揽新的工程建设任务、第二十九条。建立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评价通报制度,市、县,市,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对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约谈项目法人或从业单位法人、重点监督,罚款,暂停 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资金.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降低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调整项目所属辖区计划项目等措施。第三十二条.对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工整改,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合格、一.项目法人,各从业单位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二、将建设工程或其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四。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 施工,监理单位未按招投标文件 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工地试验室 或伪造试验 检测数据的 六 关键指标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七.对检查通报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回复或重复出现相同问题得不到彻底整改的、八。项目未实行计量支付,业主采用借支等形式支付工程款的,九 同一项目发生三起质量问题或两起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其他可责令停工的行为.第五章 工程验收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 四川省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十四条,市,县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客观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缺陷的项目应严格督促整改 重新检测。直至合格、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未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 对未及时组织开展竣.交.工验收或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按照 四川省交通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给予处罚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将交通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将工程质量状况,质量问题及事故发生数量等作为考核重点,严控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和问题,对重大质量事故实行交通单项目标考核一票否决.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 失效决定的 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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