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 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安市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容积率计算规划,第三条 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 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 2.7米。2。2 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第四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 3。3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 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 2米 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 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第六条 以建筑物室外地坪为基准。建筑物地下 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 5米,且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停车场、库除外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积超过1,5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 第七条、建筑物底层设架空层,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且层高不超过2,2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层高高度不超过2 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三章,容积率管理.第八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使用性质、用途 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停车位等经济技术性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拟定规划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第九条,同一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并在7日内函告规划执法部门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确定的容积率、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严禁擅自调整规划指标 确需变更调整的,按以上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调整理由,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制作的意向性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调整的规划指标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拟调整变更规划指标项目周边有已建成建筑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采用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变更的方案批准通知书核发给申请人,并同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执法部门.六。申请人持变更的方案批准通知书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申请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书 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妥善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容积率调整后 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要件。一。书面申请,二 土地使用证和原出让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三.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十二条,容积率调整后.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律采取招标.比选。政府采购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四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务会、土地资产审查小组审查.五.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函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建设单位携带书面证明文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本办法实施前 已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等地地使用条件,且已动工建设的 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作为基准日。已经批准但未动工建设且超过半年未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取得新的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后、将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日作为基准日,二、本办法实施后 新申请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取得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后。将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日作为基准日,三 已竣工项目超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经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将批准补办规划许可之日作为基准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补交出让金的标准为批准变更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减去批准变更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的差额.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 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容积率的 经依法审批后、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在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按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未能按照合同日期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延建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开工建设时限6个月以上未开工的,按合同约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取得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后、将重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日作为基准日、重新评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超过开工建设时限1年以上未开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城市 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设计方案批准通知书后,将重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日作为基准日,重新评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超过开工建设时限2年以上未开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执法部门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以下的罚款。二,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按原批准容积率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影响规划实施较轻的.不含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3.范围内的、由规划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相关规费后、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划补交超出批准容积率的出让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规划执法部门的处罚办结文书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补交证明文书组织规划验收,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超容积率的、应及时移交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超容积率违法用地行为未经处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继承,赠与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和颁发房产证,第十九条,加大对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按照 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230号令。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以及在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