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 养护和管理 提升农村公路公共服务水平 促进农村公路健康 持续发展,更好地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6、4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四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和建设,养护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三章、规划计划,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由各县,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七条.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和专项工程建议计划由各县,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建设实际需求和中省政策支持方向进行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统一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八条 中省下达的农村公路年度补助计划和专项工程补助计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转下达到市本级,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 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后、各地必须按照下达的建设内容和时限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没有按期实施计划 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程序进行统筹调整、扩权县报请省交通运输厅调整、坚决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 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交路农建函.2011。251号.执行。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业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认真履约.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所在县.区.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广安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站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竣 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 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乡道,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交、竣.工验收由各县,区,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五章,养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县乡公路日常养护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村道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第十五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总体质量要求.保持路面平整、洁美 路肩整齐,顺适,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无堵塞.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等 具体要求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JTG、H10,2009,执行.各县。区.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道 村道养护人员的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十六条、各县。区,市 交通运输局应对各养护实施主体单位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要与补助资金挂钩,检查频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县道、每季度一次,二,乡道。每半年一次,三,村道 每年一次,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桥梁养护管理责任.按照桥梁养护规范定期开展监测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出现病害的桥梁立即采取限载、限速 限行等管制措施.并安排资金及时整治,消除桥梁安全隐患。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保工程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重要内容、新、改 建农村公路要按照相关规范.将安保工程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已建成农村公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要重点加强临崖临水 急弯陡坡等特别危险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县,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管养主体单体负责具体实施和管养,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中。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市 县。区、市,两级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 相关部门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 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的具体问题,要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市.县,区.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体系.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全额纳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设资金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的不足部分。县乡道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全额投入.村道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和吸纳社会资金。利用一事一议 发动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统筹解决。第二十三条.各县 区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根据农村公路车流量,使用年限和路面状况、结合年度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的实施.将中央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县道不低于7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35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的标准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 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全额解决,同时,要将县乡道日常养护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按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500元的标准补助 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通过 一事一议.筹集或吸纳社会资金解决 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第二十五条,对农村公路工作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疏于管养或其他不作为的行为。以及发生农村公路安全责任事故的.市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责。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