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宜宾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四条.市 县 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水务,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把城市绿线划定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内容、在成果中应有单独的说明.表格、图纸和文本内容.城市绿线在城市,镇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划定 并在规划报批程序中一起报批,各级人民政府已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未划定城市绿线的 由市 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划定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绿线的划定,以及附属绿地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制定与方案审查 市,县.区.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绿线及审定的方案、对各类绿地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第九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指标不能低于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规划核实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宜宾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三条,市,县,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乡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