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 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 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 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市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县 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 水务 环境保护,房管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 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通报表扬、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坚持生态,景观 文化统一协调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并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确定各类绿地的绿线 第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25。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40,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其中 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 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第十四条、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 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第十五条,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1.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省政府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城市主干道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五厘米的树木,其它城市道路行道树的种植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树木.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第十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施工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资质的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实施信用管理.第二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及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率实施审核.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其他绿地由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四,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 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 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二,遮挡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的.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移植或者砍伐树木 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修剪公共绿地上树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不得毁坏树木、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审批 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化占用费 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同级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园容整洁美观,设施齐全完好、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 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治理、凡从外地向宜宾市内调运花木及种子等。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合格者方可调运.第二十九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由树权单位负责管护。严禁损毁。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 由省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批准,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城市现有树木应严加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内5米,保护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 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穿行绿篱 爬树 攀枝、采花,采果 剥皮,刻划树木等 二,在树木上架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等、三.倾倒垃圾 取土。挖沙、采石 葬坟。放牧等、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五,其他损害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园林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 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动物笼舍。说明牌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和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均含本数、所称低于,小于、不足 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化费,损失赔偿费,绿地占用费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或完善。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