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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机构 负责实施 第六条,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作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协助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国家审计机关.第八条,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履行相关义务.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审计。一、国家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重点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或关注度高的项目审计监督,二 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六。合同签订 履行及变更情况,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国家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国家审计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时,应在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工作。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组织的选择,应当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国家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组织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审计组织费用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 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七 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投资变更的 应按项目投资变更审查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的,审计机构在进行项目决.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九。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3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提请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项目决 结。算审计、第十八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一般应当在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结果于10日内书面报送国家审计机关。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 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构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列明,在项目竣工结 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中标合同价至少预留20、的工程价款、在项目竣工决 结 算审计后结算.第二十一条.未经审计或纳入国家审计机关核查计划尚未核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财政部门不得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第二十二条,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三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五 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七,高估冒算 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 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 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四条.国家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核查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 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与项目建设单位 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六 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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