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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杆管线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杆管线管理。保障杆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杆管线.是指利用城市,镇。公共空间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 不含路灯杆,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牌,LED交通提示牌、电子警察、视频监控,数据宽带等杆管线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杆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城市内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第四条。城市杆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杆管线、不含路灯杆。下同.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杆管线安全 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杆管线的规划.规划许可及执法,杆管线建设许可和建设过程中的监管,执法,地下管线开挖审批,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杆管线产权单位按规划 技术标准和城市建设需要规范实施搬迁调整工作 负责统一协调跨区域杆管线的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广新局,市人防办,眉山军分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杆管线管理工作.各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杆管线和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尽量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现状道路和旧区改造中,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杆管线及附属设施,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杆管线和通信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告知各项目实施主体和杆管线产权单位.杆管线产权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杆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杆管线专项规划 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第九条。城市杆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审批、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公安。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市政 眉山发展,电力.通讯运营商.铁塔公司等,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次年项目建设计划,未报项目不列入次年杆管线建设计划,第十一条。杆管线产权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杆管线专项规划.城市项目建设计划及行业发展需求 制定次年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杆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杆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建设计划或者追加建设项目的.应提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杆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对于同一年度同一路段有不同杆管线建设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协调各单位一并进行,避免二次开挖 新建建设项目最先所需纳入的杆管线工程应由项目业主报市杆管办.由市杆管办统一协调各杆管线产权单位统一报建。统筹建设。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受理杆管线规划.建设等申请 并及时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原则上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各类杆管线走向 位置.埋深等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相互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敷设、三.新建城市道路配套设施管线必须入地,改建。扩建道路时、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时入地 四。拟建杆管线避让已建杆管线。临时杆管线避让永久杆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不经常开挖管线要避让经常开挖管线,五.杆管线埋设深度。各类杆管线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周边建 构 筑物.树木等安全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新建的杆管线应满足建 构,筑物的消防安全条件.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六,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并作好隐蔽设置。建设项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设施,必须设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未改造的老城区结合实际情况 特殊处理,第十四条,与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园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杆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杆管线单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 形成测绘资料。施工图应结合现状管线情况进行设计.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与相邻既有线路.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并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杆管线建设必须考虑周边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强度及负荷,采取预留管孔或管沟等形式避免再次开挖、地下管线建设要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 支管,引上管线。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已敷设管线的道路 原则上不得再敷设同类管线,原有管线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将原有管线更换 避免再次敷设同类管线占用较多的道路空间资源,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杆管线。重要节假日或大型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如应急抢险 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抢险施工同时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眉山中心城区杆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城市杆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现状管线情况和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形成放线测绘记录,并依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应急抢修除外.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杆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不得穿越城市雨污水管网,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线建设中如遇特殊情况 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杆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绿地,文物和军用设施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新建。改建建设项目雨污水管施工图与市政接管方案.先征得管理部门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得批准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因公共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杆管线的,杆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无条件做好迁改工作,迁改方案按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由杆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迁改.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业主与杆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就迁改工程的相关费用达成协议 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杆管办.牵头.项目业主配合。项目业主与杆管线产权单位签订迁改补偿费用协议。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杆管线产权单位按批准的迁改方案及迁改计划组织实施,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杆管线建设、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服务、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覆土前编制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图及相应格式数据图成果。杆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申请规划核实.并将测量成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二条,城市杆管线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涉及挖掘道路 园林的,还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应当包含施工区域内杆管线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征求城市杆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因杆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通行和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杆管线建设过程中可能影响消防车辆通行、消防给水时。应在施工前通告辖区公安消防部门,第二十三条,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相关杆管线布局规划和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杆管线通道.对确需下地的应一并修建地下综合管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通知相关杆管线产权单位同步建设杆管线,杆管线产权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同步建设的.杆管线产权单位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建设,并配合按照规划做好管位预留。第二十四条、涉及杆管线的道路建设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深后浅的施工原则、在满足地下管线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建设工期.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涉及已有杆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其不受破坏,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发现安全隐患时 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处理 杆管线施工影响交通通行和安全的,应当设置绕行标识或者修建临时通道、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杆管线工程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自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杆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 变更或废弃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确需废弃的应当在3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组织拆除、第二十九条,加快推进城区老旧管网改造,杆管线产权单位应采用经济耐用 安全性高的管材、配件和先进施工工艺对城区老旧管网进行改造,杆管线产权单位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时.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因规划建设需要迁移。变更的 由项目业主单位协调杆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第三十二条,城市,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 含城市主干道 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地下管廊工程优先采用地下综合管廊,并与道路同步建设,老城区应结合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尚未实施的 应当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三十三条,对于已建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以下情况外。不再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管线、一 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规范规定不能进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三十四条,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综合管廊技术设计的.应当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 监控与报警。通风 排水,标识等设施 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应当符合各项专业设计标准,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兼顾人防需要、可与沿线临近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互联互通 满足平时防灾和战时防护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 应当以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建立工程维护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巡查 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五章。维护管理,第三十七条.加强杆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杆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杆管线统筹规划,测绘普查。信息归档.科学规划杆管线布局及杆管线信息数据维护和动态更新、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工作、负责监督杆管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雨污水管网.城市排涝。排污管道清障工作、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通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五 市质监局负责地下压力管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杆管线及通信基站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杆管线产权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杆管线日常管护、及时处理危害杆管线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杆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杆管线安全运行,第四十条,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镇杆管线年度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落实抢修机械设备,人员和物资。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四十一条,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三 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杆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正常运行、四,编制完善杆管线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杆管线管护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杆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迅速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五,建立杆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杆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六。宣传杆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杆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涉及影响道路交通的,还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杆管线建设完成后,其产权单位应及时移交竣工档案,若未移交竣工档案或移交档案内容不准确。造成杆管线因项目施工被挖掘破坏,杆管线产权单位应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杆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占压杆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五 擅自接用杆管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十五条、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限时将废弃的杆管线予以拆除,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相关资料,涉及人民防空的工程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并消除安全隐患,第六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四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建立杆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和维护 做好信息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第四十七条、城市杆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杆管线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立专业杆管线子系统、及时更新。存储杆管线信息.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专业杆管线信息资料,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城市杆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和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杆管线工程档案.杆管线产权单位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四十八条、杆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杆管线工程项目施工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杆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库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第四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杆管线专项普查。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杆管线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杆管线信息资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杆管线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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