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量,水质。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供水服务CJ.T216,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需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 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为一次供水企业 一次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公司总称为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包括自建供水设施为其自身提供供水保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运行管理单位是指一次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公司,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自建高位水塔水箱等贮水设备的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运行管理单位为供水企业,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运行管理单位为业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管理权交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自建二次供水设施为其自身提供供水保障的 运行管理单位为自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和标准。县,市。区,供水,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市供排水服务管理处负责全市二次供水行业管理、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进行指导与督查,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和维护城市供水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 擅自停用.改动和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 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二次供水可以由当地一次供水企业控股经营 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以当地一次供水企业为依托,吸纳民间资本成立专业的二次供水公司,鼓励和促进专业化市场的形成。有二次供水公司的城市,二次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成套加压设备,配套阀门 倒流防止器等设施及附件的安装,其户表工程由一次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确认,设备选型等业务由二次供水公司负责 新建或改 扩 建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对象为二次供水公司.第八条。由二次供水公司供水的,实行二次供水公司在当地公共供水企业买水供给的供水方式,当地一次供水企业有提供自来水的义务。二次供水公司的水费由当地一次供水企业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二次供水价格统一收取.扣除一次供水企业水费后.于次月将二次供水水费转拨给二次供水公司,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一次供水水压标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一次供水厂出水标高,出水压力的海拔高程确定、一次供水厂位置发生变化时 应根据新的一次供水厂出水标高。出水压力重新确定.第十条.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其建设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申请,有二次供水公司的城市 向二次供水公司提出申请.二。供水企业对建设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书面确认。有二次供水公司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由二次供水公司确认,三、供水企业书面确认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报当地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建设单位将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设计方案报送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其施工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审查合格后与主体建筑共同备案.五,建设单位可以与具有资质的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专业施工安装合同.委托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施工,六,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专项申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卫生等相关部门及供水企业进行竣工验收,七,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部门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 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设计质量缺陷导致二次供水工程不能运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由供水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 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 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 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施工 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依法。依标准进行改造或补建 至验收合格,第十四条、新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改。扩 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改,扩、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 不得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第三章.设备选型。第十六条,新建、改造,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备的选型应以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保证水质 不影响公共供水管网压力和供水安全为优先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别.高度 使用标准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合理选择.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备选型应确保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要求.满足运行稳定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快捷的要求。第十八条 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 掌握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向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名录库推荐二次供水先进技术和设备产品,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由供水企业每2年组织一次招标,确定2至3家二次供水设施产品的供应厂商,第十九条。严禁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第四章。产权管理.第二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在签订协议后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 供水企业应当在签订协议后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所有权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协议。二次供水设施凡未移交供水企业或未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运行 维护管理协议的,其运行,维护管理由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除供水企业外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 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协议明确的各自责任。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用水户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 共同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第二十三条。已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有二次供水公司的城市,一次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公司的管理分工。二次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管线等设施维修与保养。水池。水箱定期清洗与消毒,水质管理与安全运行,处理二次供水中的投诉 一次供水企业负责按相关规定对住户计量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对用户实行计量 抄表和收费到户。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的。其二次供水水泵 管线等设施维修与保养,水池,水箱定期清洗与消毒,水质管理与安全运行、抄表到户及处理二次供水中的投诉等管理工作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连续抢修,及时恢复供水。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停水时间超出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二十六条.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未移交产权的二次供水设施。其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产权人承担。第六章,水质管理.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体检合格证和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上岗,并每年组织一次健康复查,发现传染性疾病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第二十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 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月不得少于1次、并定期向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运行管理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三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档案 第三十三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抽查,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章.成本价格.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第三十六条 凡通过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水户用水 均应执行二次供水价格。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自建单位的、二次供水价格不得高于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供水企业在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次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前,应将二次供水水价调整方案报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七条.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按期收回二次供水设备成本 二,收回资本支出和经营.包括更新。改造 维护和利息。税金、等费用、三,获得合理的回报,四,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制定和调整二次供水价格前 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成本核算 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后公开.并按价格制定和调整规定召开听证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二次供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群众的承受能力,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