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 县、市 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 保护和利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第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 城市绿道系统规划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行政办公。公共文化设施 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体育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三.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开发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绿地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达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国家园林城市不低于百分之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加强城市公园。游园 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第十四条。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室外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 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 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公园绿地 风景林地、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 由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者负责。五、其它类型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检查制度 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对发生病虫害的,及时防治.对绿化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中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交通安全.建,构,筑物安全需要修剪的、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员。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 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掘取树根、剥取树皮,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 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三、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四。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五,跳广场舞。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六。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七.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建造坟墓.八、乱倒乱堆建筑渣土,九、未经许可修建建 构。筑物,十,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十一,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化专项规划和绿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变更文件。并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处以未完成绿化工程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 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养护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二 违反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或建造坟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八 第九。第十项规定、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或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的,处以造成损害价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实施.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其含义分别为、一。公园绿地,是指各类公园的绿地和街旁绿地 二 附属绿地 是指建设用地中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四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五、其他绿地 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湿地等,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面积不包括立体绿化和室内绿化的面积。本条例所称游园,是指配置精美园林植物 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供短暂休憩设施的花园或者小型公园 第三十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