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选型配置.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解电梯事故及安全隐患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商务部门督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城市商业综合体 物流园区等相关商业经营单位做好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住建部门依法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 施工质量以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应当对建筑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的有关活动和在建建筑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电梯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 工程不得通过综合验收。第八条.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范管理、使用电梯、将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优评级工作中、房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宅电梯的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省 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和程序予以备案,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企业获得前置许可后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对从事电梯经营的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安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做好经。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的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信访部门负责群众关于电梯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和督办、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涉及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项.第十二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征求电梯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加强电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环节存在电梯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开展和参与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原则上应当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电梯设置和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禁止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转让作业人员证件.第十七条,电梯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附属设施,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 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联网、新建住宅使用的电梯和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联网、鼓励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电梯使用单位安装电梯运行图像采集设备、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产权所有者均为电梯使用单位 并按其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物业使用权的。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四。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二 1年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含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第二十二条 对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改造及维修的、使用单位可以向有资质的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安全技术评估。检验,机构应对其安全状况和更新 改造,维修部件,工程量等作出详尽的评估意见。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筹集和支付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基本经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应当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该费用 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经费应当依据电梯安全技术评估。检验 机构评估意见.依法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 应当由电梯产权所有者协商筹集。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还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使用管理要求,一。业主管理规约应当规定电梯使用,管理 维护,修理.改造 更新等专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规则、以及应急维修处置预案的编制等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 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监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 规范乘客乘坐行为等工作 三。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业主交付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报警装置与小区值班室实现可靠、有效的联系 四.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要求移交电梯管理权及其有关资料前.承担电梯管理使用的安全责任。五,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接管后的电梯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合理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 接受业主监督,对未经检验合格或技术资料不全的电梯不得接管 不得投入供业主使用。六、出现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行电梯.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供业主使用.如因未落实维修经费等原因不能及时整改.消除故障隐患.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电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 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第二十五条。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规范乘梯,不从事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二。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三,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 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 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守则,第三章。电梯维护保养管理,第二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有关检验报告.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或者转包,凡在我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市外单位.应当在我市设立固定办事场所、配置本单位持有电梯维修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职工以及固定电话和必要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等.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且聘用程序合法,聘用记录齐全,现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并履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职责。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管理。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第三十条,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符合规定的印发.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听取使用单位及公众意见、组织对电梯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电梯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维护保养单位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举报投诉,奖惩和事故情况 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信誉考核,信用评价结果 对单位信誉、信用状况作出提示、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接到电梯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核实事故情况 并依法上报.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由质监 安监.住建 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对电梯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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