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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充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或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因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还必须遵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 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地下空间的,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坚持保护资源 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 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空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监督.以及地下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中地下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四。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地下空间建 构、筑物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五。市人防办负责按照人民防空 防护要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七,市公安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消防,治安,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八.市政工程管理处牵头负责城市公用地下管道。沟,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产权单位进行养护维修.九.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在内的各类上位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有人防要求的,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七条,编制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城市共用的管沟。管廊 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八条.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的重要技术依据.第九条,地下空间规划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第二个层面是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地上相应部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对应.第三个层面是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地上相应部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对应,下层面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上层面地下空间规划的要求.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保障措施 八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九 其他相关内容要求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各项功能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 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二.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 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界线.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与宽度。地下空间标高等,明确地下空间连通要求。兼顾人防,应急及防灾要求。三,结合各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 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明确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二,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三。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 四,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进行公布,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四条。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部门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调整后的规划方案 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 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章。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利用管理.第十五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新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六条。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等地下空间,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 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第十七条、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地价。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计价出让.地下建设用地出让评估价计算方式为。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其位置所在地段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30 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负二层土地出让金按负一层的50,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 并依此类推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计算方式为。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40,地下停车场按30 计算,负二层以下土地出让金按上一层的50、计算 并依此类推 最终出让价格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为准、地面土地使用权已经取得后 又再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申请新增建设地下商场、停车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 筑物,且经过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准同意的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协议出让给地面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金以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时间为评估基准日 按其所在位置地面土地市场行情进行评估的价格一定比例计算。地面规划条件按基准地价标准状态设定,其中地下商场及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按30。地下停车场按20,计算,政府采取招商融资等方式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所包含的地下空间的产权办理,照此执行,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前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地下空间连同地上部分同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先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定后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开发层数、建筑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未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停车位数不低于1个.百平方米提出建设要求,地下空间连同地上部分的整体建设方案上报市规委会审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开发层数,建筑规模等以市规委会审定为准、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持成交确认书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持政府批准文件在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地下空间划拨土地决定书。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 震动 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地面交通运输.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筑物 附着物造成危害。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 质量管理等 按照国、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附着地表建筑同时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规划 建设.人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 并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五章.地下空间房地产权利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房屋预售许可等的房地产权利审批和登记、应当按照现行的土地,房屋登记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测绘报告等材料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 构。筑物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 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其具体位置 面积和归属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用途.第二十六条、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地下空间建 构。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空间设施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按照经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的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 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未办理登记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内容的.属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内容 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地下空间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不含超用地红线水平投影的部分.上述均不再办理批准手续和收取土地出让金、二、政府采用BOT等方式已在建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其投资人申请购买其土地使用权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其取得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变更取得规划.建设等手续后,房管部门可按照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1号令,和,房屋登记办法,第168号令.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三.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修建的地下空间 建构筑物,属于违法修建,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等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时,由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无偿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 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并接受规划,建设.人防。公安 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地下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设施维修,更新、完好保存维修档案。一。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规范要求,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通风.排烟 排污等设施 地下空间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二,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做好防洪排涝,雨污分流等工作.三 业主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使用性质.结构设计及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四、平战结合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保证各项防护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五,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地下通道畅通,不得在工程内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并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第三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施工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妨碍或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地下空间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地下空间建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三。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第三十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没有规定的 适用规划 国土和房地产,建设,环保.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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