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景观规划管理办法.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南至开善东路,北至明月河,东至滨江路。城南东路 西至渠河范围,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二.旧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新城区不得低于35,不论地处何区域.大专院校,疗养院、医院.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的建设项目绿化占地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35,绿地率不得低于40,三、凡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临滨江路,临江路.河东 渠河路。东平路,芳洲路、东升路。慈航路,遂回连接线,站南路,明月路.南环路,遂安路.西宁一号路。G318国道城区段等景观性主干道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红线。或建设项目外围分界线,与人行道路缘石外边缘之间宽度不低于20米 含人行道宽度,集中设置宽度不得低于14米的景观绿地 二,除临,一.项所列的14条景观性主干道外的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主干道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红线。或建设项目外围分界线。与人行道路缘石外边缘之间宽度不低于15米、含人行道宽度,集中设置宽度不得低于9米的景观绿地,三.临以上、一 项,二。项外城市道路的建设,其建筑控制红线退道路控制红线按.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四 滨江路。临江路,渠河路,东平路。芳洲路,东升路 慈航路,遂回连接线。站南路,明月路。南环路、遂安路。西宁一号路、G318国道城区段等景观性主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须留足不小于16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五,城市主干道,40米以上、含40米.与滨江路、临江路,渠河路 东平路,芳洲路,东升路 慈航路,遂回连接线.站南路、明月路,南环路 遂安路 西宁一号路 G318国道城区段等景观性主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须留足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六。城市次干道,24米以上、与滨江路.临江路,渠河路 东平路,芳洲路,东升路,慈航路,遂回连接线,站南路 南环路。明月路,西宁一号路等景观性主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须留足不小于6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七、凡旧城改造项目确不能满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要求的,须提交规委会审定。四.建筑控制红线以外的景观绿地 街头绿地是城市公共绿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修建完成,其与城市道路 道路交叉口 河道之间不作任何围合,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其管理和维护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理部门负责。五,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时,应附建设用地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应效果图,并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块.绿地的范围。界限、内外距离和面积等 经遂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纳入建设项目规划程序,六.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 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屋面面积25,屋顶绿化设计可布置不大于屋面面积3。的配置性轻型亭。廊等景观型构筑物 其形式,体量以规划审定方案为准,七、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列的14条街道,禁止修建围墙,临街建筑基地以外空间供社会公众使用.其他临街建筑可在建筑控制红线内侧建设透空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草坛,池 等。军事,保密、部分厂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从其他法律文件规范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式出让时将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义务作为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载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义务作为划拨用地的前置条件,九。鼓励有条件的建筑物作垂直绿化规划.垂直绿化以绿色攀援植物为主.绿化设施、花池、坛 台,架等,不得影响通行 并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十,在满足本办法第三和第四条的前提下.将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 道路交叉口,河道所退出建设的作为城市公共绿地使用的景观绿地纳入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计算 十一、对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遂宁市规划局不许可其规划报建手续。十二.对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公共景观绿地和项目地块内景观绿化建设的工程由遂宁市规划和建设局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十三。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中区城心的建设项目,十五。本办法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船山区政府,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配合,十六、本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