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的新,改。扩 建工程,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 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优化等活动,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全市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 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 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性质 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 行车道宽度或通风。照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八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 1公里以上 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按照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七条,公路工程重大 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原则上未批先建的设计变更将不予补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国省干线公路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施工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各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进行审定、第九条 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 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三。方案论证及比选 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第十一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 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须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可委托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 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 设计单位。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三,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必要的勘察资料、四 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审查单位的确认意见。五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六 变更前后对应工程数量及造价品迭.及本次变更前历次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 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概 预算文件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 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 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本级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县区实施项目报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二。市.县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造价站或财评中心的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回复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意见.三 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 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调整概.预算的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 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三、申请报批的公文、项目法人编制的概 预,算执行报告、四、设计变更台账.每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 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造价站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第十八条,凡是超过项目中标合同价10.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再办理任何投资增加的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 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法人应组织完善有关定额资料,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 原则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 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工程。原则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价,即支付单价.预算单价。投标净价、投标控制净价。市造价站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 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审批的设计变更.在审批之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要求 报请局党组研究后再行批复,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国家,交通运输部.省有关规定.有重新修订颁布执行的.按照新的办法执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